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关公共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容不得丝毫懈怠。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筑牢安全防线,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对违法托运行为的严厉处罚措施,旨在通过法律利剑,坚决遏制相关违法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根据该条款规定,若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存在以下两种行为之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施以重拳,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若存在违法所得,将予以没收;对于拒不改正者,将进一步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倘若行为已触犯刑法,则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这两项被严令禁止的行为是:
其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这意味着托运人有义务审慎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符合安全条件的承运单位。危险品运输专业性极强,国家对承运企业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就是为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专业人员和应急处置能力。将危险化学品交由“无证”企业运输,无异于将重大公共安全风险置于失控状态,法律对此类源头性违法行为“零容忍”。
其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这种行为性质尤为恶劣,是典型的瞒报、欺诈行为。它不仅严重扰乱了运输管理秩序,更极大地增加了运输、装卸、仓储等各个环节的潜在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由于相关人员未能按照危险品标准进行防范和处置,极易导致严重后果扩大,造成无法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因此,法律对此类主观故意、欺骗性强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总而言之,该条款清晰划定了托运人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中的法律红线,传递出国家以最严格标准、最严密法治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的坚定决心。所有相关从业单位与个人必须深刻认识到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特殊性与高风险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唯有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敬畏安全,杜绝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托运行为,方能共同守护好平安畅通的运输环境,保障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
来源/交通知识小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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