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透支信用卡还不上算诈骗吗?看法库5个权威案例如何定性
在移动支付和信贷消费高度普及的今天,信用卡已成为很多人的“备用钱包”。然而,作为一名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王吉成律师发现,很多人对于信用卡使用的法律红线并不清晰——“透支没钱还算不算恶意?”、“用别人的身份证办卡有什么后果?”、“帮人套现会不会坐牢?”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批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典型案例。王吉成律师特意从中精选了5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度梳理与解析,并附上权威入库编号,帮助大家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案例一:生意失败导致信用卡逾期,是“恶意透支”吗?
【入库编号】2023-05-1-139-002 【案情回顾】 梁氏兄弟二人合伙开厂,用弟弟的名义办了一张信用卡用于公司经营。后来因经营不善,欠下银行16万余元无力偿还。虽然银行多次催收,但兄弟俩没有逃跑,甚至在停卡后还凑钱还了4万元,且一直与银行保持沟通。 【法院裁判】 法院最终认定二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准许检方撤诉。 【王吉成律师解析】 很多当事人找到王吉成律师时都非常恐慌,认为“欠钱不还”就是信用卡诈骗。其实不然。 本案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案例二:冒用他人身份证办卡,钱还清了还犯罪吗?
【入库编号】2024-04-1-115-001 【案情回顾】 罗某赫利用前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冒名办了一张信用卡,消费了8万多元。在银行未报案前,他已经还了3万多。后来事情败露,他又赶紧把剩余欠款连本带利还清了。 【法院裁判】 一审判信用卡诈骗罪,二审改判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王吉成律师解析】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王吉成律师指出,罗某赫虽然冒用了他人身份(客观行为),但他留的是自己的联系方式,且有积极还款行为,说明他主观上并不想“赖账”(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王吉成律师提醒大家:不构成诈骗不代表无罪!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然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三:偷走同事“未激活”的信用卡并取现,算盗窃还是诈骗?
【入库编号】2024-03-1-139-001 【案情回顾】 王某军在公司偷拿了同事任某信的信用卡挂号信(卡未激活)。随后,他利用知晓同事身份信息的便利,激活了该卡并取现消费1万余元。 【法院裁判】 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王吉成律师解析】 为什么不是盗窃罪?王吉成律师分析认为,未激活的信用卡在被盗时无法直接使用,不具有实质的财产价值,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但是,王某军后续“冒名激活”并使用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规定。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财产权,更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案例四:盗刷信用卡后“套现”转给自己,是“自洗钱”吗?
【入库编号】2024-04-1-139-001 【案情回顾】 武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老板手机绑定的信用卡信息,通过网络“套现”中介,将卡里的3万多元刷出来,转到了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里。 【法院裁判】 只定信用卡诈骗罪,不认定洗钱罪。 【王吉成律师解析】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自洗钱”也可能入罪。但在本案中,王吉成律师认为,武某通过套现将钱转给自己,这是他实施信用卡诈骗、获取赃款的完成环节,并没有改变资金性质或进行掩饰隐瞒的独立意图。 根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这一连串动作整体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更为适宜。
案例五:办理“装修分期”卡骗钱,是信用卡诈骗还是骗取贷款?
【入库编号】2024-04-1-112-001 【案情回顾】 龚某某用假证件办理了30万元的“直客式消费分期”业务(形式上是一张专用信用卡),钱到手后主要用于挥霍。 【法院裁判】 二审改判为骗取贷款罪。 【王吉成律师解析】 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定性问题。王吉成律师指出,虽然龚某某手里拿的是“卡”,但这种“直客式分期”业务在额度使用、审批流程上更接近于一次性贷款,不具备信用卡的循环透支功能。 在刑法评价中,该业务应属于贷款业务。若无确凿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彻底失联等),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定骗取贷款罪更为准确(通常量刑轻于信用卡诈骗罪)。
王吉成律师结语
信用卡犯罪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常常取决于**“主观目的”的认定以及对“金融产品性质”**的专业判断。
王吉成律师建议:在使用信用卡和各类金融产品时,务必坚守诚信底线。一旦因透支、办卡等问题卷入刑事风险,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最好的案件结果。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刑事案件) 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金光道大厦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