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辛辛苦苦一生,最终的目的不过是为了子女。而当他们渐渐年老,也该是子女回馈的时刻。可是现实中,有很多子女并未意识到回报,甚至他们只知道从父母那里索取,却从不考虑如何回报父母。更有甚者,甚至连父母最基本的要求——有一个安稳的住所都无法满足。 2009年,已经年过七旬的李某夫妻,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子。考虑到自己年纪渐长,他们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了女儿和女婿的名下,但他们的前提是:房屋的使用权将归李某夫妻所有,直到两人去世。其实,这也是无奈之举,因为他们只有一个女儿,所以他们希望在自己还活着的时候能够尽量帮一帮。与此同时,他们也希望能够有一个安稳的地方生活。因此,他们与女儿和女婿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房屋的产权归女儿和女婿所有,而使用权则属于李某夫妻,直至他们去世。

此后,李某夫妻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李某夫妻意识到,为了能安心地住在这套房子里,他们必须办理居住权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据合同享有对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满足自己的生活居住需要。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居住权,他们可能会被驱赶,而无法获得任何法律保障。为了能够安心,他们请求女儿和女婿帮助办理居住权登记。然而,女儿和女婿却表示,虽然他们同意让父母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直到去世,但不愿意为父母办理居住权登记。 尽管如此,李某夫妻坚持认为没有居住权就无法安心生活。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他们最终将女儿和女婿告上了法庭。这起纠纷正是由《民法典》新规引发的,根据相关法律,处理这类问题必须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夫妻与女儿、女婿签订的《购房协议》明确了居住权的相关约定,且合同真实有效,符合居住权合同的实质要求,因此李某夫妻应当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而根据《民法典》的实施,李某夫妻有权依据该协议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文,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签订的合同中涉及居住权的,只要原合同符合居住权的实质要求,权利人便可依据原合同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李某夫妻的诉求是合理且合法的,法院也判决女儿和女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协助李某夫妻办理居住权登记。

那么,居住权究竟是什么?如何获得居住权?取得居住权后又有何权利与责任呢?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拥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属于物权的一种。 在法律规定中,居住权的取得主要有四种方式。第一种是通过合同获得居住权。例如,租房时,租客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从而获得居住权。无论是哪种方式,合同都是至关重要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该合同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条件与要求;居住权的期限;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条款。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居住权。例如,未成年的子女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此外,还有通过遗嘱、时效等方式获得居住权的情形。 一旦获得居住权,居住权人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具体来说,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仅限于居住目的;居住权人还享有与房屋使用相关的附带权利,如相邻权等;居住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以确保居住质量;居住权人有权将房屋出租,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当然,居住权也伴随着相应的义务。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责任;居住权人不能将居住权进行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管理、维修费用及合理的使用费用;居住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用途;而在居住期满后,居住权人必须按时返还房屋。 总的来说,获得居住权的人应当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可以依法维权。当然,居住权并不等同于所有权,在行使权利时,居住权人必须注意权利的边界,若超出范围,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