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内资金?法院:借贷关系无效
创始人
2025-11-24 01:15:40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当朋友缺钱向你求助,而你自己手头也不宽裕时,该怎么办?有的人出于义气,会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朋友,更有甚者直接将自己的信用卡拿给对方刷。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10月28日,记者从湖南高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

2022年6月6日,吴某某借用朱某某的银行信用卡刷现80000元,双方约定由吴某某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当日,吴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朱某某人民币80000.00元,每月按照两分利息,按借款日打到其账户。借款人:吴某某。”2022年7月和8月吴某某先后两次向朱某某支付利息共3200元,2022年9月后停止支付,本金80000元亦未偿还。2022年11月朱某某向银行清偿了刷现的80000元,并向吴某某催收,吴某某仅支付了9月至11月利息4600元。朱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朱某某向吴某某出借信用卡并收取利息,已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双方的借贷关系为无效合同,被告吴某某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已支付利息7800元可以折抵本金),并承担损失。朱某某该笔借款的损失为其代被告将80000元予以清偿后,该笔资金的占用费损失,计算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向原告朱某某支付借款本金72200元,并计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法官介绍,持卡套取现金的行为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资金占用费损失,法院对其利息主张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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