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餐饮食品经营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网络餐饮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现向社会集中曝光3起典型案例,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龙南市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3月26日,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其通过美团平台在被投诉人叶某某经营的“龙南市某餐饮店”(以下称“当事人”)购买标称为“牛肉串”的产品存在涉嫌虚假宣传问题。经查,当事人提供的“牛肉串”在美团平台页面主料标注为“牛肉串”,但实际的商品预包装配料表显示其成分为鸭肉;当事人未能提供该“牛肉串”以牛肉为原料的相关证明材料,其标注内容与实物成分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信丰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红油郫县豆瓣”“福掌柜大豆油”加工制作食品案
2025年9月15日,在全市网络餐饮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中,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美团平台店铺名称为:正宗某某馄饨王(迎宾大道店),以下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加工场所发现1桶已开桶使用“红油郫县豆瓣”(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月20日,净含量:6Kg,剩余490克);1桶已开桶使用“福掌柜大豆油”(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9.3,净含量:10升,剩余700克),上述食品原料均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至案发时仍在使用该超过保质期的“红油郫县豆瓣”“福掌柜大豆油”用于炒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章贡区某餐饮店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5年5月30日,在全市网络餐饮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中,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联合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章贡区某餐饮店(美团平台店铺名称为:某某饭馆,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食品冷冻柜中发现“干豆角烧肉”“紫苏田螺肉”“精品鱿鱼须”“湘西外婆菜”四种预包装食品,标签中贮存条件均为“-18℃以下冷冻保存”,但冷冻柜显示的贮存温度未达到-18℃以下要求。
当事人未按照温度要求贮存冷冻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