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没人催,下次再缴费吧。”很多车主都遇到过这样的经历,路边停个车回来发现雨刮器上夹了张停车费小纸条,但是也没人催着缴费,就选择置之不理。成都的王先生也是这么想的,只不过,他的“下次再说”一说就是两年。在过去两年里,他停了近300次车,欠了10000余元停车费,一次都没交过,没想到却被停车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
停车管理公司向将车辆多次停放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车主收取停车费,车主以未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计费标准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停车费。停车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收费?车主是否应当支付?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结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停车300余次欠费上万元
车主拒不缴费被起诉
2024年至2025年期间,王先生名下的车辆在某停车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停车泊位累计停放300余次,停放点位为成都市高升桥、金沙路、花照壁、沙湾路、猛追湾街、星辉中路等地,停车时长为数十分钟至90小时不等、多为3至10小时。
按照本市行政机关核准的机动车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计算,王先生单次停车产生费用为2元至70元不等、多为20元至50元,累计产生停车费10000余元。
路边停车未催告就不用缴费?
法院:必须全额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管理公司有权收费。案涉停车泊位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成都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规划设置的收费停车泊位,属于依法设立的公共停车资源。交管部门与某停车管理公司签订了经营合同,经授权在划定路段开展收费经营活动,收费主体适格。
停车管理公司与王先生构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王先生将车辆停放于收费停车泊位,即接受了某停车管理公司提供的停车服务。此外,停车管理公司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停车路段设有统一收费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时段等信息;停车泊位划线清晰,明确该区域为收费管理场所;某停车管理公司陈述每次停车,值守人员均将缴费凭证放置于车辆挡风玻璃,该陈述符合停车行业的一般操作惯例与社会一般经验法则。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停车费10000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临时占道停车服务合同纠纷,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临时停车泊位作为稀缺公共资源,实行“按次/按时、累进计费”是调节供需、保障周转的通行做法。部分车主因“未收到催缴通知”“不知情”“计费过高”等理由长期欠费,最终被诉至法院。
法官提醒各位车主,这些误区,请不要再踩:
误区一:“路边是公共资源,凭什么收费?”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政府规划设置,实行有偿使用、价格调节,目的是提高周转率、缓解停车难。经授权的经营主体依法收费,于法有据。
误区二:“没人告诉我,我怎么知道要交钱?”
“没人告诉”不等于“没有告知”。法院经审查认定,某停车管理公司在停车位路段设立了收费公示牌,并在停车泊位划置清晰白线,缴费凭证夹在雨刮器上,均为法律认可的告知方式。驾驶人取车时看到凭证,即应知晓费用已产生。
误区三:“停了几百次,从没人催,我以为不用交”
误区四:“我就停一会儿,费用太高不公平”
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经法定程序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按次、按时、累进计费的目的,是通过价格杠杆提高车位周转率,避免少数车辆长期占用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