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部门拟处罚无证货运企业3000元
创始人
2026-05-07 23:02:18

央广网重庆5月7日消息(记者王海)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处一起货车使用无效证件从事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依法对涉事企业拟作出3000元罚款。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交通部门依法发布公告送达处罚告知文书。经查,天津安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津CP0617/津M5858超号车辆,于2026年2月6日9时15分,在G65包茂高速公路K1533+500m渝北站,存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交通部门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法机关依法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为期60日,期满视为送达。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限内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公告如下: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案号:20266130053

天津安联运输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的津CP0617/津M5858超号车辆于2026年2月6日9时15分在G65包茂高速公路K1533+500m渝北站存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20266130053)。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本机关获取上述文书: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包茂高速G65渝北收费站旁;电话13368287106。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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