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虚拟货币“高息返利”,委托他人代为投资,不料平台关停,十余万元本金尽数亏损,投资者将委托人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近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案件,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依法驳回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6月,被告樊某向原告李某介绍投资LCT里程宝虚拟货币平台,宣称该平台投资可获取高额利息。受此诱导,李某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3月26日,分多笔向樊某转账共计76772元,委托其代为购入LCT里程宝;2021年7月29日,又按照樊某指示,向其指定的宿姓某账户转账50000元,前后合计投入资金126772元。
双方口头约定平台按期给付投资利息,但后续樊某并未兑现付息承诺。2021年12月,该投资平台关停,李某无法登录查看资产、赎回本金,多次联系樊某协商退款均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樊某全额返还投资本金12677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樊某主张自身仅无偿受托代买虚拟货币、未收取任何佣金报酬,不存在诱导、违约行为;平台倒闭属于虚拟货币投资固有商业风险,相关损失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
忻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委托代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仍自愿委托他人参与投资,应当自行预判并承担平台关停、资金无法兑付的全部投资风险。被告樊某仅无偿代为操作,未从中获利,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诱导行为、要求退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
上一篇:租售比高低决定投资回报吗?
下一篇:日本厚生劳动大臣上野贤一郎:如果需要,将对日本政府养老投资基金(GPIF)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GPIF原则上基于基本投资组合获取收益。GPIF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