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官兵期盼 破解就医难题
——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就军人和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常见问题解答
一、军人医疗待遇保障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1.军人因急性伤病如何就近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就医?
答:保障对象:①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直接就医,自费缴纳费用,保管好就诊相关票据;②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报告。③伤病情稳定具备转院条件的,应当转至体系医院或者其他军队医疗机构诊治;④出院后,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到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审核报销;所在单位实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保障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审核,通过派驻门诊医疗机构提交所属军队医院,由军队医院审核报销。
所在单位:①实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保障的单位,如省军区机关、科研院校等,及时将所属军人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情形告知派驻门诊医疗机构;②不实行派驻门诊医疗保障的单位,如陆军集团军、空海军基地等,审核军人提交的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销其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③经费不足的,按照规定逐级请领;④患病军人病情稳定应当转军队医疗机构而坚持不转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2.军人外出期间因伤病需要就医,且附近无军队医院的,该如何就医?
答:保障对象:①在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报批后,就近就便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自费结算,保管好就诊相关票据;伤病情紧急来不及报批的,应当在具备条件后及时报批;②伤病情稳定具备转院条件的,应当转至体系医院或者其他军队医疗机构诊治;③出院后,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到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审核报销;所在单位实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保障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审核,通过派驻门诊医疗机构提交所属军队医院,由军队医院审核报销;④未经批准的费用自理。
所在单位:①实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保障的单位,及时将所属军人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情形告知派驻门诊医疗机构;②不实行派驻门诊医疗保障的单位,审核军人提交的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销其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③经费不足的,按照规定逐级请领;④患病军人病情稳定应当转军队医疗机构而坚持不转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3.军人因病需要转诊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该如何实施?
答:保障对象:①根据病情需要,向就诊的军队医疗机构申请转诊;②经批准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自费结算,保管好就诊相关票据;③伤病情稳定具备转院条件的,应当转至体系医院或者其他军队医疗机构诊治;④出院后,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按规定审核报销。其中,经部队卫生机构、干休所门诊部转诊的,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审核报销;经派驻门诊医疗机构转诊的,由派驻门诊医疗机构提交所属军队医院审核报销;经军队医院转诊的,由军队医院审核报销。
军队医疗机构:①经军队医疗机构诊治,认定本级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疗机构的,应就近就便转送军人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②凭相关证明材料,报销军人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③由部队卫生机构或者干休所门诊部转出的,相关费用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审核报销,不足部分按照规定渠道逐级请领;由军队医院或者派驻门诊医疗机构转出的,由军队医院审核报销。
4.军人因视力矫正等需要,在地方相关机构产生配镜费如何报销?
答:保障对象:①配镜前,需到具备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开具验光证明和诊断书等相关证明材料;②在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或派驻门诊医疗保障机构报批后,就近就便到地方相关机构配眼镜,按照自费结算,保管好配镜相关票据;③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本单位或派驻门诊医疗机构定额报销;④报销配镜费用须间隔36个月以上,以最近一次报销收费单据的时间为准。
所在单位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①不实行派驻门诊医疗保障的单位,审核军人提交的验光证明、诊断书、配镜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标准限额内报销其在地方相关机构配镜发生的费用;②经费不足的,按照规定逐级请领;③实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保障的单位,经派驻门诊医疗机构审核后,提交所属军队医院,由军队医院审核报销;④报销配镜费用须间隔36个月以上,以最近一次报销收费单据的时间为准。
5.女军人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定点医院的选择有何要求?
答:保障对象:①女军人在体系医院或者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服现役所在地、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所在地(体系医院驻地除外)军队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本人和新生子女在军队医疗范围内,予以免费医疗保障;②如亲属所在地与女军人体系医院为同一城市的,只能选择体系医院;③由经治军队医院会诊认定情况复杂本级不具备条件或者能力的,通过军人转诊信息平台办理军队医院院间转诊;④军队医院会诊后,综合衡量孕产妇病情和距离其他军队医院远近情况,“认定本级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院”,可以就近转送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
军队医院:①向保障对象做好解释,女军人在体系医院或者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服现役所在地、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所在地(体系医院驻地除外)军队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本人和新生子女在军队医疗范围内,予以免费医疗保障;②如亲属所在地与女军人体系医院为同一城市的,只能选择体系医院;③由经治军队医院会诊认定情况复杂本级不具备条件或者能力的,通过军人转诊信息平台办理军队医院院间转诊;④军队医院会诊后,综合衡量孕产妇病情和距离其他军队医院远近情况,“认定本级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院”,可以就近转送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
6.女军人单位驻地无军队体系医院,能否就近就便到地方公立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
保障对象:①根据规定到体系医院诊治,向其申请会诊,经认定属于体系医院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院的,可以就近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地方公立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②保留好相关票据,回转出的体系医院核销在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
军队医院:①对来院进行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的体系部队女军人进行诊治会诊,认定本级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院的,可以将其就近转至具备救治能力的地方公立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②按规定审核女军人相关票据,在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予以报销。
7.军人单位驻地无军队医院,至外地军队医院就医相关交通费、食宿费怎样核销?
答:保障对象:①保存好本人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陪护的军队人员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票据;②回所在单位按照军队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所在单位:按照军队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二、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8.军人家属在军官退出现役后,能否享受医疗待遇?
答:保障对象:①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安排工作、供养的军人,其家属自军人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应医疗待遇;②离休退休军人自移交政府安置之日起,其家属不再享受相应医疗待遇。③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拒绝赡养军人父母或者拒绝抚养军人子女的,取消配偶本人及其父母相应医疗待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再婚,配偶本人及其父母不再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其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军人父母或者抚养军人子女的,本人及其父母继续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军队医疗机构:通过身份核验系统查验身份后予以保障。
9.军人异地任职后,持军人保障卡的家属在原体系医院就诊时,是否需要军人现体系医院办理转诊审批?
答:保障对象区分2种情形:①持有军人保障卡的军人家属、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家属,根据其常住地确定体系医院。常住地可以为本人户籍所在地、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所在地、在读学校所在地之一。保障对象向军人和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所在单位申请按照规定的渠道建立和调整医疗保障关系;②未随同军人前往异地任职共同生活的,已经调转体系的持保障卡的军人家属,需要在原体系医院住院治疗的,到军人现体系医院,提供相关工作或者亲属居住地证明,通过军队医院转诊信息平台提出长期的转诊申请,明确接受转诊医院、转诊科室、转诊原因、转诊时限、转诊方式和主要需求等,申请《军队医院伤病员转诊通知书》。将《军队医院伤病员转诊通知书》交到就诊的医院,由其协调安排就诊事宜。
军队医疗机构:①按照医疗体系有关规定,未随同军人前往异地任职共同生活的,已经调转体系的持保障卡的军人家属,可以按照《军队医院院间转诊暂行办法》,由军人现体系医院根据其提供的相关工作或者亲属居住地证明,通过军队医院转诊信息平台提出长期的转诊申请,明确接受转诊医院、转诊科室、转诊原因、转诊时限、转诊方式和主要需求等,同时向伤病员开具《军队医院伤病员转诊通知书》;②体系医院按照已开具的《军队医院伤病员转诊通知书》正常收治。
10.尚未办理军人保障卡的军人子女,怎样在军队医院就诊?
答:保障对象:①军人新生子女出生28天内可以凭军人的军人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新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军队医疗机构就医;②尽快至本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录入身份核验系统,至本单位军人保障卡管理部门办理军人保障卡;③军人非新生子女,能通过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查验平台查验的,凭身份证件或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军队医疗机构就医;④军人非新生子女,尚未录入身份核验系统的,先按自费在军队医疗系统就医,保存相关票据;待完善信息登记等相关手续、能通过身份核验系统核验身份后,向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申请证明(证明就医人员就医前可享受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向就医的军队医疗机构申请核销应予减免的医疗费用。
军队医疗机构:①军人新生子女出生后即享受军队医疗范围内免费医疗保障,军队医疗机构通过查验军人的军人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新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核实身份后予以保障;②能通过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查验平台查验的,军队医疗机构查验身份证件或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予以保障;③军人子女出生满29天,但尚未录入身份核验系统的,暂不执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待其完善信息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审核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证明(证明就医人员就医前可享受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并通过身份核验系统查验身份、组织医疗费用审核后,退返就医人员应减免医疗费用。
11.持军人保障卡的家属因故无法通过身份核验系统查验确认军人家属身份的,应当如何就医?
答:保障对象:①按照自费到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缴纳费用(暂不享受军队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保管好就诊相关票据;②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在身份核验系统中及时补录或修改信息;③待完善信息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向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申请证明(证明保障对象在就医前,就已经符合享受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④凭相关证明前往就诊医疗机构,申请核销应予减免的医疗费用。
军队医疗机构:①按照自费收取费用(暂不给予军队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告知其如果符合条件后续可以办理退费;②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引导就诊人员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反映,在身份核验系统中及时补录信息;③待其完善信息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审核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证明(证明就医人员就医前可享受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并通过身份核验系统查验身份、组织医疗费用审核后,退返就医人员应减免医疗费用。
12.持社会保障卡军人家属因故无法通过身份核验系统查验确认军人家属身份的,应当如何就医?
答:保障对象:①按照医保政策缴纳费用(暂不享受军队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保管好就诊相关票据;②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在身份核验系统中及时补录信息;③待完善信息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向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申请身份证明(证明保障对象在就医前,就已经符合享受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④凭相关证明前往就诊医疗机构,按流程办理退费。
军队医疗机构:①按照医保政策收取费用(暂不给予军队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告知其如果符合条件后续可以办理退费;②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引导就诊人员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反映,在身份核验系统中及时补录信息;③待其完善信息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审核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证明(证明就医人员就医前可享受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并通过身份核验系统核验身份、组织医疗费用审核后,退返就医人员应减免医疗费用。
13.持军人保障卡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治疗需要的治疗手段和药物超出军队医疗范围的应当如何保障?
答:保障对象:向收治军队医疗机构申请会诊,认定为治疗必需、疗效确切、无有效替代的,按规定由军队医疗机构免费医疗保障。
军队医疗机构:①超出军队医疗范围,通过专家会诊认定为治疗必需、疗效确切、无有效替代的情形,予以免费医疗保障;②经军队医疗机构会诊的,由军队医疗机构审核报销,纳入为军医疗经费保障。
14.持社会保障卡军人家属到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应当如何报销?
答:保障对象:社会保障卡军人家属到具有医保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前,确认已录入身份核验系统,在参保地医保部门办理医保定点、异地就医等手续,方可享受费用减免。
军队医疗机构:①参保地就医未实行统筹结算,医院根据医保结算平台返回医保结算数据判定为“经医保结算后”,军队免收就医地规定的甲类、乙类项目的费用,个人承担完全自费项目的费用;②参保地就医实行统筹结算,医院根据医保结算平台返回医保结算数据判定为“经医保结算后”,扣除起付线以下和完全自费部分,予以免收;③到未开通异地实时结算地区就医,军队医疗机构确认未开通异地实时结算,办理异地备案,军队免收就医地规定的甲类、乙类项目的费用,个人承担完全自费项目的费用;④参保地以外就医,开通实时结算,并纳入医保统筹结算,办理异地备案,医院根据医保结算平台返回医保结算数据判定为“经医保结算后”,扣除起付线以下和完全自费部分,予以免收;⑤参保地以外就医,开通实时结算,并纳入医保统筹结算,未办理异地备案,不予减免;⑥参保地以外就医,开通实时结算,未纳入医保统筹结算,办理异地备案,医院根据医保结算平台返回医保结算数据判定为“经医保结算后”,扣除起付线以下和完全自费部分,予以免收;⑦参保地以外就医,开通实时结算,未纳入医保统筹结算,未办理异地备案,不予减免。
15.持社会保障卡军人家属超过医保门诊或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额度后,在军队医疗机构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保障对象:①到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前,先了解当地医保政策,掌握本人医保支付额度情况,按照参保地医保政策执行;②持社会保障卡军人家属享受医疗待遇前提是经医保结算后,医保不报销,则军队医疗机构不予减免。
军队医疗机构:对于持社会保障卡军人家属按照参保地医保政策执行,经医保结算后对军人家属按照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医保不报销,则军队医疗机构不予减免。
16.军人子女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答:保障对象:①符合《规定》明确向地方公立医疗机构转诊的军人新生子女,是指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或者出生后即在院治疗一直未出院的新生儿(不限于出生28天以内)。经军队医疗机构诊治会诊,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转诊至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可以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等材料,到转出的军队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②其他军人子女到地方医疗机构就医不在军队医疗保障范围内。
军队医疗机构:①符合《规定》明确向地方公立医疗机构转诊的军人新生子女,经军队医疗机构诊治会诊,认定本级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适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院的,可转诊至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②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等材料,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由转出的军队医疗机构审核报销,纳入为军医疗经费保障。
17.参加生育保险的军人配偶在军队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无法实时结算的怎样享受医疗待遇?
答:保障对象:①首先要了解参保地生育保险政策与报销管理办法;②在军队医院分娩,无法正常按照医保入院的,选择自费办理入院,出院时自费结算,留存诊断证明和所有缴费票据;③至参保地医保部门核销生育保险或领取定额补助;④持社保证明材料,将定额补助缴纳至就医的军队医院后,并将核销生育保险后的剩余票据提交到该医院,按照就医地医保政策,报销医保范围内费用。
军队医院:①无法正常走医保办理入院,以自费方式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先按完全自费结算;②告知家属回参保地办理生育险或定额补助,解释政策与处理办法;③家属领取定额补助的将定额补助费用缴纳就医的军队医院后,按照就医地医保范围内给予减免费用。
18.持社会保障卡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进行流产等停止妊娠手术的,能报销哪些费用?
答:保障对象:①学习了解当地职工社保生育险管理规定,按照当地职工社保要求报销生育险。因为按照国家社会保障有关政策要求,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是分开报销的。其中,因自然流产等原因停止妊娠的,可由生育保险报销同期的产前检查费用;②将当地社保部门提供的医保支付明细单、发票复印件或原件保留好;③生育保险报销完后带家属与军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地社保部门提供的医保支付明细单、发票复印件或原件到就诊的军队医院进行审核,除外挂号费、完全自费部分,其余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给予减免。
军队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社会保障有关政策要求,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是分开报销的。其中,因自然流产等原因停止妊娠的,可由生育保险报销同期的产前检查费用。①审核军人配偶身份;②审核社保部门提供的医保支付明细单、发票复印件或原件;③除外门诊挂号费、完全自费部分,其余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给予减免。
19.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家属不在《规定》明确享受医疗费用减免的范围,应当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保障对象:①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在身份核验系统中及时录入军人配偶相关信息;②按照《规定》明确的享受就医优先。
军队医院:①核实身份后,给予军人配偶就医优先待遇;②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公费医疗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并行的保障制度,由国家财政拨款,对特定群体(通常为公务员、在校大学生等)提供免费或者部分免费医疗服务的保障方式。公费医疗不办理社会保障卡,通常由地方政府指定公立医院实施保障,缺少异地就医结算等条件,不满足《规定》中明确的待遇保障实施条件,据此,公费医疗的家属不能按照军人家属的保障方式在军队医疗机构享受费用减免的优待;③引导就诊人员保留好就诊相关票据,依据当地政府指定保障方式进行核销。
20.军人和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新生子女在军队医院出生,自娩出至出院期间的费用怎样保障?
答:保障对象:①军人和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新生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在身份核验系统中及时补录信息;②其他文职人员新生子女按照医保政策缴纳费用,保管好就诊相关票据,根据所在地医保政策向地方申请报销相关费用。
军队医疗机构:①审核产妇身份;②对军人和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新生子女,依据军人或转改文职人员的军人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新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材料,为新生子女建立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子女身份号别,予以军队医疗范围内免费保障;③对其他文职人员新生子女根据所在地医保政策,建立医保或全费号别,予以医保或全费保障。
(央广网·军事频道 作者:周锦明 孙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