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重庆8月28日消息(记者王海)近日,重庆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查处重庆市易送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渝DV5320号车辆,于2026年06月12日23时03分,途径G65包茂高速下行K1547+280m处时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2轴货车,车货总重19.80吨)的行为。长春市卓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吉ARJ101号车辆,于2026年06月12日19时01分,途径G65包茂高速下行K1547+280m处时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5轴汽车列车,车货总重46.10吨)的行为,于2026年06月21日17时56分在G65包茂高速渝邻段下行K1547+280m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5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8.8吨)的行为,于2026年06月27日22时20分在G65包茂高速渝邻段下行K1547+280m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5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6.5吨)的行为。蚌埠市锦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皖CG9311号车辆,号车辆于2026年06月29日23时19分在G65包茂高速渝邻段下行K1547+280m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6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53.7吨)的行为。按规定分别对涉事单位罚款500元,1500元,2500元,1500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如下: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重庆市易送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的渝DV5320号车辆于2026年06月12日23时03分,途径G65包茂高速下行K1547+280m处时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2轴货车,车货总重19.80吨)的行为。涉嫌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第四十五条违法情节较轻裁量阶次一般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20266130290号)。
长春市卓伟科技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的吉ARJ101号车辆于2026年06月12日19时01分,途径G65包茂高速下行K1547+280m处时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5轴汽车列车,车货总重46.10吨)的行为。涉嫌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第四十五条违法情节较轻裁量阶次一般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20266130292号)。
长春市卓伟科技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吉ARJ101号车辆于2026年06月21日17时56分在G65包茂高速渝邻段下行K1547+280m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5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8.8吨)的行为,涉嫌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第四十五项违法情节较轻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0元(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20266130316号)。
蚌埠市锦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皖CG9311号车辆于2026年06月29日23时19分在G65包茂高速渝邻段下行K1547+280m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6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53.7吨)的行为,涉嫌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第四十五项违法情节较轻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20266130329号)。
长春市卓伟科技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吉ARJ101号车辆于2026年06月27日22时20分在G65包茂高速渝邻段下行K1547+280m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5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6.5吨)的行为,涉嫌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第四十五项违法情节较轻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20266130332号)。
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本机关获取上述文书: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包茂高速G65渝北收费站旁;电话13368287106。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