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消费者购买摩托车后发现车辆为库存车,导致该车强制报废期限较正常车辆缩短2年,实际使用年限减少,故消费者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撤销,销售方返还消费者车款22600元。
2025年1月,李先生向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转账22600元,购买摩托车一辆。摩托车销售公司向李先生交付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车辆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6日。李某当日办理了车辆行驶证,显示:注册日期、发证日期均为2025年1月22日,强制报废期止:2036年1月6日。
李先生称,摩托车销售公司未披露车辆型号、生产日期、报废计算规则及机油状况等关键信息,并以“2024款二轮摩托车”报价。后来自己才得知案涉车辆为2023款,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进行质量验收。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该车强制报废期限较正常车辆缩短2年,实际使用年限减少。且公司交付摩托车前未更换冷却液、刹车油与机油。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摩托车销售公司辩称,李先生在店里现场看车,足足有两小时,车身铭牌上已标明生产日期。且车辆一致性证书上也写明了生产日期,行驶证上写明了报废期限,对方均已明知,说明其对车辆的生产日期及报废期限并无异议。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向摩托车销售公司支付车款购买案涉车辆,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涉车辆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至李先生购买该车辆时已超过2年,应属于库存车辆。庭审中,李先生陈述摩托车销售公司未告知车辆生产日期,摩托车销售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李先生购车时应知晓案涉车辆生产日期,但不能证明已主动告知李先生,更未明确告知李先生案涉车辆作为库存车的使用年限。李先生作为消费者,车辆使用年限对他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摩托车销售公司庭审时陈述更换案涉车辆冷却液、机油一次,亦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换。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公司返还李先生车款22600元。
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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