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来宾市甘蔗种植面积迅速扩大
为确保甘蔗的收入
减少因气候等因素造成的损失
不少种植户选择了向保险公司投保种植收入保险
一名蔗农所投保的甘蔗因暴雨减产
向保险公司索赔时
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于是
他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蔗农:495亩糖料蔗受灾减产
索赔遭拒状告保险公司
何某系来宾市兴宾区三五镇某村村民。他租用400多亩土地种植甘蔗。为保障自己的收入,2023年9月22日,他向保险公司投保广西中央财政补贴性糖料蔗种植收入保险。
保险内容为:保障其种植甘蔗的收入,保障面积为495亩,产量每亩达4.95吨,每吨购销合同收购价格为540元;保险总额为132万余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9月30日23时至2024年6月29日24时。
保险赔付条件为: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酸雨、内涝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及野生动物损毁等原因造成甘蔗减产的。
若发生上述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赔付未达到保险总额部分的损失。
之后,何某种植的甘蔗因暴雨发生泡水、倒伏等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何某投保的甘蔗陆续收成,何某收割后全部由糖厂上门收购。经糖厂出具的蔗农过磅数据显示,何某的甘蔗净重1880.981吨。根据收成情况,何某所投保的甘蔗地总产出甘蔗1880.981吨,低于何某投保所保障的2450.25吨。
按照保险协议,何某投保的种植收入未能达到保险总金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差额进行理赔。于是,何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均予以拒绝。
2024年12月13日,何某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0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收益低于预期系暴雨造成
保险公司赔偿27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何某的甘蔗产量减少,并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何某的索赔没有事实依据。
兴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因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酸雨、内涝、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崖崩、爆炸等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及野生动物损毁,以及因保险糖料蔗换算价格高于购销合同收购价格,导致被保险人实际收益低于未签订购销合同情况下原市场收益。
何某的甘蔗损失,系暴雨造成,符合保险赔付事由。保险事故发生后,何某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赔付,保险公司未定损,何某也未保留损失相关证据。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在何某出险后未进行定损,导致证据灭失,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何某投保的保险总额度为132万余元。发生事故后,何某的甘蔗销售给糖厂,实际收入为104万余元。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何某保险费27万余元。何某诉请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应以27万余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保险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为止。
兴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何某理赔款2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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