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吗?
出售方兼承租人该怎么做会计处理?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是什么关系?
解答:
售后租回(回租),本身就是一种融资行为。
因此,售后租回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
一、会计处理前的分析
售后租回业务,对于销售方与承租方,是“销售+承租”两项业务的合并。
因此,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需要先将业务拆分为“销售”与“承租”两项业务,然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判断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的“销售”业务,按照规定需要先根据新收入准则判断是否构成实质销售,也就是需要按照“五步法”判断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判断的结果,当然就是“是”与“否”;接下来再依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分别对“承租”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售后租回的“销售”业务,不构成实质销售,只是形式上的销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售方兼承租方对标的物不确认销售而是继续确认资产,对收到的“销售款项”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这种情形下的售后租回,与抵押贷款实质是一样的,会计处理也是一样的。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出售方兼承租方是不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的。
如果售后租回的“销售”业务,构成实质销售,接下来的“租赁”业务,承租人就需要依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下的售后租回,是可能确认“使用权资产”的,也可能简化处理而不确认“使用权资产”。
二、售后租回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一)售后租回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
1、租赁开始日
借:银行存款等
贷:长期应付款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期确认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3、租赁期间按租赁合同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在租赁期间,“销售”与“租赁”的标的物,继续按照“固定资产”等确认,继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分期折旧、计提减值准备等。
(二)售后租回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且不简化处理
1、租赁开始日
(1)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
以固定资产为例:
借:银行存款等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市场价格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可能在借方)
长期应付款(销售对价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可能在借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等
说明: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处理(借方),反之则作为融资处理(贷方);构成了销售,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2)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说明:实务中可以将上述两笔会计分录合并在一起做。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期确认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并收到发票
借:租赁负债-未确认付款额
长期应付款(可能在贷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除外)
贷:银行存款等
4、在租赁期间分期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5、租赁到期不再续租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三)售后租回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且简化处理
1、租赁开始日
(1)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
以固定资产为例,详见前文所述,不再赘述。
(2)采用简化处理的,承租人不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
2、预付租金的
借:预付账款(某某租金)/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除外)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如果是短期租赁的,会计核算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3、在租赁期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某某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