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王姓男子本欲通过恋爱与贵州遵义一舒姓女子结婚,不料女方索要高价彩礼,美满婚姻无望!日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简要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舒某于2024年8月27日互相添加微信,通过网聊,双方于2024年10月9日第一次见面,并确认恋爱关系。2024年10月26日,被告舒某告知王某自己已怀孕,2024年11月4日原被告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当场向被告方支付了彩礼26.6万元彩礼。之后原被告多次就被告是否曾生育、订婚问题以及其他琐事发生矛盾,2024年12月17日原告王伟与被告舒丹签订《婚约协议书》分手。双方签订协议后仍未完全断绝关系,原告不断请求恢复双方的恋爱关系,且期间互有转账直至被告舒某将原告微信拉黑,原告联系无果后诉至法院。案件在审理期间,2025年6月14日,被告生育一女名为舒梓悦,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经遵义医科大学附属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排除原告是舒梓悦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舒某签订的《婚约协议书》是否应当撤销。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恋爱期间,与王某发生矛盾后告知生育有两个小孩,即被告舒某在与原告恋爱期间隐瞒了自己曾生育的事实。另外,被告舒某在与原告王某恋爱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致怀孕,所生小孩经鉴定生父并非原告王某,而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始终没有告知原告这一事实,误让原告王某以为被告舒丹怀了自己的小孩。因此,被告舒某对原告王某隐瞒了曾生育以及怀他人子女的事实,被告舒某的行为欺骗了原告王伟,致使原告王某在与被告舒某恋爱的过程中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并被误导签订了《婚约协议书》。二、对于原告返还彩礼的诉求,因原告王某与被告舒某未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且被告舒某怀孕所生育小孩不是原告王某的子女,被告舒某存在较大过错,故被告舒某应当退还原告王某彩礼26.6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见面礼6901元、订婚宴消费2710元,不属于彩礼范畴,是人情来往社交所致,故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大额支出41205元,是原告为维系双方感情的赠与行为,但由于被告有欺骗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权益,结合被告也向原告转账的事实,酌定返还20000元。
法官释法
一、关于双方签订《婚约协议书》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应当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舒某所签订的《婚约协议书》。
二、关于彩礼和其它次财物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的规定,结合被告舒某与原告王某生活时间短暂、有无孕育子女、女方存在过错等事实和当地习俗,应当判令被告舒某退还原告王某彩礼26.6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大额支出41205元,是原告为维系双方感情对被告舒某的赠与行为,但由于被告有欺骗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权益,结合被告已经向原告转账的事实,法院依法酌定有被告向原告返还20000元。(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