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9版)
用以及核电产业发展,形成了对天然铀产业的全方位政策支持。
政策大力支持绿色矿山企业的建设与发展。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委于2017年3月22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七部委于2024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在税收优惠、用地、用矿、金融等方面持续加大对绿色矿山的政策支持力度。公司认真践行国家关于绿色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子公司天山铀业七三七厂、扎吉斯坦铀矿以及锦原铀业入选全国绿色矿山,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
政策大力支持战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的建设与发展。国家高度重视战略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建设,战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受到政策大力扶持。铀矿作为关键战略矿产资源之一,其勘查和采冶、精制、转化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列示为“鼓励类”产业。我国十四五规划、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提出实施能源资源安全战略,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战略资源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形成基本稳定的资源保障体系等要求。内蒙古、新疆等资源富集省份亦在矿产资源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矿产产业,积极引进大型矿山企业,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创新能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公司下属矿山的开发建设受到国家政策的高度重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提出,重点建设伊犁、鄂尔多斯、通辽铀矿基地,推动全国铀矿产能向北方砂岩型铀矿调整;将蒙其古尔矿区、十红滩矿区、钱家店矿区、纳岭沟矿区等列为国家规划矿区;将沽源铀矿区等列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政策大力支持核电产业的建设与发展。“双碳”目标下,核电发展受到政策高度重视,我国十四五规划、《“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文件提出,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推动沿海核电项目建设,保持平稳建设节奏,合理布局新增沿海核电项目,切实做好核电厂址资源保护。到2025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达到7,000万千瓦左右。下游产业政策前景广阔,公司亦将充分分享下游政策红利。
5)人才队伍专业雄厚,管理团队经验丰富
公司重视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大力推进“人才强企”战略,持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公司制定了高端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打造大批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核心队伍,大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技能人才队伍,培养和引进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化思维、熟悉天然铀行业技术、通晓国际业务规则和管理、具有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公司制定了《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完善人才教育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考核评价机制、正向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发展与队伍建设良性循环,打造新时代高水平人才队伍。
公司拥有一支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多数管理人员毕业于与铀矿采冶相关的重点院校及专业,拥有矿山开发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矿山企业管理和运作经验,在铀矿采冶技术、矿山资源整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开发成本控制、国内外天然铀市场研判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公司在天然铀矿采冶各方面拥有行业领先的专业技术团队,覆盖了矿山企业管理中的各个方面,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雄厚。
6)中国铀业品牌卓越,企业文化先进优秀
公司具有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供应天然铀的能力,品牌价值已为国内外业界广泛认可。在国内市场,公司始终肩负着“强核基石、核电粮仓”的使命职责,承担着国家天然铀战略资源的保障任务,为我国核工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在国外市场,公司与哈原工、卡梅科、力拓集团、欧安诺等行业内知名企业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国际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和话语权不断提高。
核工业和铀矿冶悠久的历史积淀和深厚的历史底蕴孕育了中核集团和公司光荣、优秀的企业文化和核心价值观,公司以“强核强国,造福人类”为企业使命,以“铀矿报国、服务社会”为企业宗旨,以“责任、安全、创新、协同”为核心价值观,坚持“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大力弘扬“两弹一星”精神和“事业高于一切、责任重于一切、严细融入一切、进取成就一切”的“四个一切”核工业精神,践行“强核报国、创新奉献”新时代核工业精神,为公司可持续竞争优势提供了坚实基础,为推动公司持续发展、长期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本次发行价格17.8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27.06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3.1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8日(T-3日)发布的“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7.57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2)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534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8,659个,约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总数的95.56%;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20,863,040万股,约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96.22%,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无需回拨)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1,715.58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披露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4)《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411,000.00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7.89元/股计算,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443,997.27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主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6、按本次发行价格17.89元/股和24,818.1818万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443,997.27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7,734.7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436,262.54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7、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3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7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30%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锁定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锁定期安排。
战略配售方面,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获配的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9、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5年11月25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当日获配新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5年11月2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10、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1、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采取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采取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2、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3、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确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发行公告》中“一、(五)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则本次发行股份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15、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1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对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17、请投资者务必关注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8、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25年11月13日(T-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
20、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