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住房“以旧换新”优化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以旧换新”的指导意见》(鲁建房字〔2025〕2号)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聊建字〔2025〕32号)要求,为进一步畅通新房与二手房交易渠道,激活住房消费潜力,现就支持住房“以旧换新”核减公积金贷款次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允许符合条件的“以旧换新”购房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
上述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受理审批或已完成业务不再追溯调整。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26日
《关于支持住房“以旧换新”优化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