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2月16日讯,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财务负责人何韬。
决定书显示,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公司(企业)债券“23东车01”部分募集资金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后,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才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何韬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何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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