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法?“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该承担什么责任?加油站计量作弊消费者如何举证?近日,中消协发布2025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案例聚焦“大字吸睛小字免责”、七日无理由退货、网购纠纷管辖、“刷单炒信”、加油站计量作弊等消费维权热点、难点和堵点,通过以案释法,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给出答案。
2025年全国消费维权部分典型司法案例:
孙某某诉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孙某某因皮肤起疹通过网络咨询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询问医疗机构资质时被告知为“国家正规三甲以上老医院”,遂到院就诊并被诊断为丘疹及前列腺炎,三次就诊共支付医疗服务费61,963元。后行政部门认定该医院工作人员就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等问题对孙某某的询问作出了不真实答复,责令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改正,并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孙某某以虚假陈述、诱导消费及过度医疗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诉请退还费用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退还医疗服务费50,000元。二审法院邀请医疗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确认孙某某所患系普通病症而非急危重症,且经查其全部费用为纯自费。该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完全由市场调节,其与原告孙某某基于意思自治形成合同关系,法院认定本案中的医疗服务行为属于消费型医疗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医院在孙某某就诊咨询和治疗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和过度医疗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该医院退还孙某某医疗服务费50,000元,并按全部医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185,889元。
王某某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外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王某某(满65周岁)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外支行客户经理推介下,先后认购三只基金共计106万元,赎回时亏损219,586.34元。王某某主张其购买与风险测评由客户经理代为操作且未对购买过程进行“双录”(录音录像),兴业银行辩称上述购买行为均为王某某自行线上操作,线上销售不适用线下“双录”监管规定。
法院认定兴业银行对老年客户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瑕疵,并存在“线下营销推介、线上完成交易”以规避“双录”监管,明显超出消费者自主购买范畴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银行对王某某投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赔付63,031.05元。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诉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在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SONY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支付4,434元购买索尼HT-A5000音响,商品名称、宣传图片多处主推“360穹顶功能”,但原告收到货后发现,音响的控制程序中“360穹顶功能”的选项是灰色的,无法选择开关。经再次查阅商品页面信息及询问客服,李某才知晓其所购买的商品需要搭配两个后环绕音箱才能实现“360穹顶功能”。李某认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在多处提示“360智能穹顶”功能“需搭配可选购的后环绕音箱”,但上述内容或者是在页面中用星号及小字显示,或者用“可选购的无线后环绕音箱”等隐晦的方式提示,在商品名称、主页图等明显位置仅显示商品具有“360智能穹顶”功能。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采用上述宣传方式展示商品信息,未尽到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披露商品信息的义务,导致原告基于“360智能穹顶”功能购买商品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鉴于被告确在商品销售页面多处进行了提示,也设置了多个可供消费者选购的选项,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主观存在欺诈的故意。法院判决被告向李某退还货款4,434元并承担退货运费,李某收到货款后向被告退还涉案商品。
郑某某诉重庆豪峻石化有限公司荣昌区荣吴路许溪路口加油站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重庆豪峻石化有限公司荣昌区荣吴路许溪路口加油站改动加油机计量程序并加装作弊系统随机使用,被行政部门查处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在加油站实施前述违法行为期间,郑某某多次加油共支付13,762.83元,得知处罚后,郑某某以许溪路口加油站和重庆豪峻石化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所支付的货款并按货款三倍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因计量作弊被行政处罚,消费者已举证在被告启用作弊系统期间消费,经营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对其销售成品油时未短斤少两,应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鉴于成品油已消耗,一审法院判令许溪路口加油站折价返还多收取货款486.5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41,288.49元,重庆豪峻石化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