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企业关于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代收代付款项的规定:
根据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及《增值税法》,人力资源机构服务费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税(一般纳税人 6%,小规模优惠 1%),应开具发票;代发工资、代缴社保 、代缴公积金属于纯代收转付,不属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得开具发票,仅能开具收据作为资金往来凭证。
人力资源企业对代收代付的费用开具电子收据,区别主要在于:
开具对象不同
传统的收据一般接收方为个人:比如教培的家长、旅行社的客户、物业的业主等,一般不用开票报销。
而人力资源开具对象是企业,所以一般电子收据需要体现企业的名称、信用代码等信息。

开具时机不同
相对于普通收据的开具是根据实际缴款时间实时开具不同,人力资源代收代付的款项是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一般发放时间比较集中,所以存在需要客户固定、集中处理、批量开具等特点。

对签章的要求
企业对收据的法律效力要求会更高,所以绝大部分人力资源企业开具电子收据都需要完成CA认证,以确保对电子收据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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