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产假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具体享有哪些权益?阳江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冯某是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生育一孩。离职后,冯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生育期间的产假及奖励假工资。案经某仲裁委裁决后,冯某不服,诉至法院。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冯某生育期间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冯某有权主张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因某公司未为冯某购买生育保险,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相关款项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保障女职工产假权益是法律要求,也是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依照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不仅享有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还依法享有奖励假期间的工资。
法官指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实质为生育津贴,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下的生育保险待遇。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女职工产假待遇,不得无故拖欠或降低标准。对女职工而言,若遭遇用人单位拖欠生育津贴和工资的情况,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产假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南方+记者 罗天
通讯员 陈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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