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印发了《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对象为四川省基干民兵(以下简称民兵)和编建基干民兵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经各军分区(警备区)审核认定,在执行任务期间享受基干民兵权益及相关优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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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七条明确,民兵享受以下抚恤政策:(一)对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依据《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评定烈士、因公牺牲或伤残等级等,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抚恤优待;发生伤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治。(二)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军事训练致残的,由负责组织指挥(训练)的县级(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证明,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办法》第八条明确,民兵享受以下优待、优惠措施:(一)各军分区(警备区)会同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民兵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先、优惠服务。(二)倡导法律服务及援助机构积极为民兵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三)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出台个人专属金融优惠政策、邮政快递企业定制个人专属快递寄送折扣优惠政策、通信运营商定制个人专属优惠通信套餐等,为民兵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四)地方志和军史部门将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和单位名录载入地方志和军事志。(五)民兵受到表彰奖励,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定兵对象。
《办法》明确,《四川省基干民兵证》是验证民兵身份和实施权益保障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