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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关于2026年度
补充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通知
申报现已开始
至2026年6月30日结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1〕89号)、长治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长治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长保障房发〔2013〕009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通知》(潞州政办发〔2025〕13号)、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长建发〔2026〕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全区2026年度补充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房屋类型
2026年度补充申报房屋类型为 潞州区本级经济适用住房 。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为潞州区居民并具有3年以上潞州区户籍的已婚独立家庭,且在潞州区实际居住;离异单亲家庭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含1年),且在潞州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7100元。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6m2。
(四)主城区范围内申请人家庭与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一处宅基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6m2。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出售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6m2。
(六)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政策性房改房、集资房、保障性住房和宅基地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车辆累计价格不得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无车辆交易(过户)记录。
(八)拆迁安置家庭(父母、配偶、子女)不得申报本次经济适用住房。
(九)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户籍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住房情况并承诺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出具的住房证明(证明其房屋位置、权属、面积以及是否购买过政策性住房,领过购房补差款3年内是否出售和转让自有住房等情况);租赁住房的出具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2000年以后申请人户口从外地迁入的,由迁出地县级以上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未购买保障性住房证明。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年度纳税证明);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提供证券机构、开户账号、票证价值);银行存款(提供开户银行存单);以上财产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婚姻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核程序
(一)以已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申请单位,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提交材料,填写《长治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资料齐全的,镇、街道(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镇、街道(中心)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所有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镇、街道(中心)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住建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区民政局和区公安分局,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区民政局会同区公安、人社、税务、市场、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区公安分局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区民政局与区公安分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区住建局依据审核结果,通过区融媒体中心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建、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建局申诉。不符合条件的,区住建局书面通知镇、街道(中心)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录入保障性住房档案,进入轮候程序。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区住建局提出意见,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五、轮候与配售
(一)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在实施保障前要按原审核程序对轮候对象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区住建局根据市政府《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进行公开配售。
(三)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
(四)除不可抗力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1.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2.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的;3.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六、时间安排
补充申报工作于2026年5月11日开始,至2026年6月30日结束。
七、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中心)、区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及程序认真落实。要在辖区各社区、村委张贴经济适用房申报通知,广泛宣传经济适用房申报流程、所需材料,做到居民家喻户晓,真正把经济适用房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有效改善我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
来源: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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