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李一杰)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解除合作但未通知劳动者,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后起诉派遣单位,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判决派遣单位支付工资。
齐某系某派遣公司员工,于2019年11月入职后被派至用工公司工作,实际由用工公司在现场进行管理。派遣公司支付齐某工资至2024年1月。2024年2月、3月,因用工公司拖欠派遣公司服务费用,用工公司直接支付齐某工资。此后,派遣公司与用工公司解除了业务合作关系。
齐某与派遣公司对于解除合作关系的告知时间存在争议。派遣公司称已在2024年3月口头通知齐某,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齐某则表示,直到2024年5月16日才被明确告知已正式解除合作,并称由用工公司接收齐某。
因2024年4月以后的工资迟迟未发,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派遣公司支付工资,仲裁裁决予以支持。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已与用工公司解除合作,齐某此后的工资应由用工公司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己方无需支付齐某2024年4月1日之后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系由派遣公司派至用工公司工作,在派遣期间,工资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公司支付。派遣公司虽主张与齐某系合作关系,但综合齐某接受派遣公司安排、在用工公司现场工作的事实,双方之间应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
无论2024年5月16日前派遣公司是否已与用工公司实际解除合作关系,在派遣公司告知齐某之前,齐某均是受派遣公司安排在此工作,故此前的工资依法应由派遣公司支付。派遣公司与用工公司关于该期间工资支付的内部约定,未得到齐某同意,对齐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经核算,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16日期间齐某应发工资共计5484.27元。最终,法院判决派遣公司支付齐某工资5484.27元。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