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创始人
2025-11-28 10:2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4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11月12日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11月12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分配2025年前三季度现金红利0.34元/股(含税)。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实施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2025年11月27日,公司总股本为2,078,995,649股(其中:A股股本数为1,344,275,649股,H股股本数为734,72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2,578,00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2%。)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人民币0.34元/股(含税)分配现金红利。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转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因此: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0)=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41,697,649×0.34)÷1,344,275,649≈0.34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4)÷(1+0)=前收盘价格-0.34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046232)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此外,下列账户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序号股东账户股东名称

1 B880854819 华新集团有限公司

2 B880008361 华新集团有限公司

3 B881807417 HOLCHIN B.V.

4 B887355332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3-2025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三期(2025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3.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34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0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投资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沪股通投资者”),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306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27 87773898

特此公告。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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