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同学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自己手上没钱,便用信用卡套现后转借。这样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吗?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留先生与肖女士系同学关系。2022年2月,肖女士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留先生借款。留先生手头并不宽裕,便通过刷信用卡套取资金,分别于2月20日、2月26日通过某平台向肖女士转账5000元和3000元。事后,肖女士陆续偿还了3000元,剩余5000元经留先生多次催要一直未还。留先生无奈之下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要求肖女士偿还剩余的5000元。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留先生向肖女士出借的8000元,其资金来源系信用卡透支取得,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院同时指出,虽然借贷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肖女士因该借款取得的5000元,仍应返还给留先生。
综上,法院判决肖女士返还留先生借款本金5000元。因被告肖女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朋友之间有难互助是情分,但出借款项应量力而行,切忌“打肿脸充胖子”。以信用卡套现、网贷转贷等方式借钱给他人,不仅自身要承担利息和征信风险,借贷关系也会被认定为无效。一旦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同样要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