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创始人
2026-07-17 14:34: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6年5月27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25,599,605股股份不参与2025年度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新智认知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494,116,588股,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25,599,605股后的可参与利润分配股份数量468,516,9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712,924.5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应分红股数发生变动的,最终分红方案将根据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股份数量,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比例进行调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现金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68,516,983×0.025÷494,116,588≈0.0237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37)÷(1+0)=(前收盘价格-0.0237)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天津亿恩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新绎德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新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次利润分配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5元。

若相关股东认为其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688096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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