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完工后取得发票的扣除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开发有一个项目。该开发项目2022年前已陆续全部完工交房并确认了收入。但因未能办理工程结算等原因在完工年度未能取得发票,因此在完工年度确认收入时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票部分的成本。
如今我公司已取得相关发票,想咨询问题如下:针对完工年度以后取得的成本发票,我公司是根据收入成本匹配原则,追补至未超过五年的以前年度扣除?还是在现在取得发票年度直接扣除?
【答复机构】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8-03
【答复内容】西藏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税海涛声补充】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