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属于网络公共空间,并非个人宣泄情绪的私人领地。在群内发表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王某、杜某同为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某村村民,两人有诸多共同微信群。
2025年10月以来,王某先后在“村民服务联系群”“村民信息交流平台”等微信群中,发布涉及杜某女儿的悬赏公告。
杜某的女儿发现后,立即将向法院支付案款的截图发至群内,要求王某停止发布相关内容,但王某仍在另一微信群再次推送该公告,并用“一家子老赖”等词语形容杜某家庭。
杜某情绪激动,立即开展反击,他在微信群中多次发布污秽、侮辱性言辞,群内村民均可查看。
感觉受到侮辱的王某前往心理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
2025年11月,王某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将杜某起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杜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损失。
庭审中,杜某称,自己的表达有不当之处,但属于事出有因,且自己已在微信群主动道歉,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发布悬赏公告时,杜某的女儿已支付法院大部分执行案款,事后已履行全部义务。
法院认为,王某在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大部分执行案款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在群内发布不当言论,挑起事端、属实不当,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即便王某前期存在不当发布信息的行为,杜某以污言秽语反击,已超出合法维权的合理限度。其侮辱性言论持续时间较长,对王某造成持续性精神伤害,扰乱网络群组公共秩序,不能以此免除侵权责任。
结合王某重度抑郁发作的就诊记录,法院认定杜某的侵权行为已造成王某精神损害。
沙湾市法院一审判决,杜某在涉事微信群向王某公开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杜某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维权切忌“以暴制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用辱骂、人身攻击的方式进行反击。即便对方存在过错,也不能豁免自身法律责任。应当固定保存相关证据,通过调解、投诉、诉讼等合法渠道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