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网购赠品真伪引发的消费纠纷日前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结。消费者孙某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运动相机,客服明确承诺赠品挂脖支架为“原厂”,收货后却发现是第三方品牌。法官认定商家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商家赔偿500元,折抵已付款项后实际支付429元,消费者退还赠品,判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已履行完毕。该案案值虽小,却如同一面镜子,照出网络促销中赠品营销的常见套路,更表明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鲜明态度。

赠品不是“免费午餐”,更不是经营者可以随意缩水、推责的“法外之地”。从法律性质看,附赠品销售并非赠与关系,而仍是单一的买卖合同。所谓“赠品”,其成本早已摊入主商品价格,消费者支付的对价中已经包含赠品价值。换言之,赠品不是商家白送的“人情”,而是交易的一部分。既然如此,经营者就不能一边用“赠品”吸引流量、促成下单,一边又以“免费”为由降低质量要求、拒绝承担责任。本案中,客服明确回复“是原厂的”,叠加店铺正品保障承诺,足以让消费者对赠品来源产生合理信赖,实际交付的却是第三方品牌产品,法院据此认定构成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属于消费欺诈,于法有据。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商家辩称“工厂原厂生产”符合其表述口径,实质上是把消费者合理期待的“品牌原厂”偷换为“赠品自有生产商”。这种文字游戏,既违背通常语义和交易习惯,也背离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典将诚信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无论是主商品还是赠品,只要进入交易承诺的范围,就必须做到描述真实、准确,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表述。任何想在赠品上打“擦边球”、用模糊话术误导下单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最终得不偿失。
赠品欺诈同样受“退一赔三”约束,小额违法同样面临不低的成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本案中,法院依法确定500元惩罚性赔偿,体现的正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刚性保护。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司法对这类小额纠纷“较真”,不是在算小账,而是在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消费者的信任不容透支,市场的诚信底线不容突破。这既是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体现,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
该判决直指当前网络促销中的普遍痛点,直播带货、平台促销中,一些商家将非原厂、杂牌商品作为“赠品”引流,同时标注“赠品不退不换”“赠品不参与三包”,试图以此规避法律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否定此类做法,重申“赠品也必须真品、承诺必须兑现”的规则。对消费者而言,应增强证据意识,留存页面截图、聊天记录、实物照片等,遇到问题及时通过平台、12315或诉讼渠道维权;对经营者而言,应全面规范宣传用语,确保赠品来源正规、描述真实,切莫心存侥幸;对平台而言,应加强对赠品促销信息的审核把关,不能任由虚假赠品承诺成为引流工具。监管部门也应针对赠品营销乱象加强监测和执法,推动形成企业自律、平台尽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放心消费是扩大内需的底气。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既需要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也需要司法和监管的有力护航,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最有力的消费保障。让赠品回归诚信轨道,让规则成为习惯,市场活力才能更充分涌流,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立案庭许雪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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