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刘某某入职无锡某公司,主要负责沟通联系发展客户及递交相关申报材料等文职工作。因工作需要,刘某某用自己名下的手机号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便于日常工作中与客户沟通联络。在工作期间,刘某某逐渐积累了600多个客户微信群。2025年3月,刘某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双方发生矛盾,刘某某离职后未按公司要求交接微信账号。
公司认为,刘某某工作期间注册的微信账号内积累的数据资源属于公司重要的商业资源与客户资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立即停止使用该账号,解除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绑定手机号。对此,刘某某提出,微信账号是其用自己手机号码注册的,理应归其所有。若公司执意要返还,其将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为该手机号充值的话费共计760元。
无锡数据资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微信账号系刘某某入职后基于工作需要注册并实名认证,长期作为工作工具使用,积累了大量客户信息,具有明显的使用价值和财产性权益,所在公司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劳动关系解除后,刘某某应停止使用并配合交接。
同时,刘某某因工作用途对手机号进行充值的话费,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替公司垫付的费用,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对刘某某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微信账号,并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公司变更微信绑定的手机号至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码;公司向刘某某支付话费760元。
案件承办法官罗扬受访时称,该案系一起典型的涉数据权益争议案例。法院通过该判决确立了工作微信账号权属判断的司法规则:并非机械地以“初始注册人”为标准认定权属,而是从账号的生成和实际利用两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
从账号生成角度来看,刘某某作为无锡某公司员工,系基于职务行为而注册的微信账号。因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用人单位享有和负担。从实际利用角度来看,该微信账号系无锡某公司配备给员工的“办公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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