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因接受5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2.3万元),以“场地租赁费”“会务费”等名义报销教职工个人垫付费用,实际并无真实业务发生,相关款项由单位对公账户支付后回流至教职工郜某某、单某某个人账户,实质为套取科研经费,税务机关对该校处以5万元罚款。
违法事实显示,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兵团审计局关于民营企业虚开发票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兵审移〔2025〕 17号)线索,***大学于2023年6月收到石河子市西*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65002300111,发票号码22715452,发票金额10,952.38元,税额547.62元,价税合计11,500.00元,货物名称:*经营租赁*场地租赁费;
又于2023年11至12月、2024年12月分别收到石河子市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代码236520000000,发票号码03865566、07724551、08091709,发票金额88,613.86元,税额886.14元,价税合计89,500.00元,货物名称:*现代服务*会务费;发票代码246520000000,发票号码75457519,发票金额21,782.18元,税额217.82元,价税合计22,000.00元,货物名称:*会展服务*会议费。
经核实,上述发票涉及业务实际均未发生。
2023年6月,你单位郜**为报销个人垫付费用,套取科研经费,以***大学名义与西*公司签订虚假会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大学租用西*公司场地召开“农业机械知识竞赛活动”,并提供会务服务,金额(含税)11,500.00元,随后你单位收到西*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经核实,该笔业务实际未发生,相关款项由你单位对公账户支付后,回流至郜**个人银行账户中。
2023年11月,你单位单**为报销个人垫付费用,套取科研经费,以***大学食品学院名义与德**公司签订虚假会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大学食品学院租用德**公司场地召开“新疆特色林果贮藏加工科技交流会”,并提供会务服务,金额(含税)28,500.00元,***大学食品学院收到德**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23年12月,单**再次以***大学食品学院名义与德**公司签订虚假会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大学食品学院租用德**公司场地召开“新疆特色林果资源挖掘及开发利用学术会议”,并提供会务服务,金额(含税)11,000.00元,随后你单位收到德**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经核实,以上两笔业务实际均未发生,相关款项由你单位对公账户支付后,回流至单**个人账户中。
2023年12月......(官方未披露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税务局对***大学接受5份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