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茂名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网络餐饮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深入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依法查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持续规范全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化州市谷某食盒餐饮店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4月16日,根据上级转办线索,化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谷某食盒餐饮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店无实体经营场所,外卖平台店铺实际出餐、制作均依托另一家持证餐饮店完成,经执法人员在许可系统核实,该店在平台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存在异常,无法查询到对应记录,属虚假证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化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是典型的无实体经营场所型 “幽灵外卖” 违法案件。经营者刻意利用网络订餐平台资质核验漏洞,伪造许可资质入驻平台,同时采取异地加工模式开展外卖经营,属于典型幽灵外卖经营模式,全过程脱离常态化监管,食材安全、加工卫生均无法保障,直接侵害广大订餐消费者饮食安全。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通过行刑衔接重拳整治隐蔽性强的“幽灵外卖”乱象,切实筑牢网络订餐安全防线。
案例二:高州市甘某饺子店涉嫌经营添加硼酸的食品案
2026年1月5日,经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报告显示,高州市辖区内甘某饺子店在外卖平台及线下门店销售的小米糕样品中检出硼酸成分。硼酸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属于食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案件。硼酸是国家明令禁止加入食品的非食用物质,食用后会危害人体健康,经营者既在线下门店售卖,也通过外卖平台扩大销售,波及范围更广、安全风险更高。本案坚持行刑衔接追究刑责,坚决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所有餐饮经营者务必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绝不能为牟利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三:茂南区庚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6年4月2日,茂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无现场就餐服务入网餐饮经营者专项治理工作中,对辖区庚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通过多家外卖平台开设线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操作间外地面随意堆放各类食材,盛放食材的容器均未加盖密闭;备用食材杂乱堆放在灶台上;厨房灶具、炊具、燃气管道、油烟设备及墙面存在积油、污垢和霉斑,地面有明显积水与油污。整体经营环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关于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该案反映出部分外卖经营者存在“重线上营销、轻线下管理”的情况,线上店铺展示形象与线下实际加工环境存在一定差距,环境卫生不达标容易带来食品安全风险。该案的查处,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高度重视线下后厨规范化管理,规范加工全过程卫生控制,严格落实“日管控”制度。
案例四:信宜市彩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6年5月12日,信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彩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当日该店处于开门营业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未悬挂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也无法提供有效许可文件。但店内摆放有饮品制作设备及相关原辅材料,张贴有点餐小程序码,同时查获销售单据若干。经查,该店经营者自2026年4月起从事奶茶制售经营活动,同步通过线上点餐渠道对外提供服务,截至案发时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信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属于典型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经营者无视法律要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通过网络扩大销售,其经营场地、加工流程、原料管控均未通过合规审核,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食品安全经营准入的法定要求。该案的查处,警示各类餐饮经营者务必持证合规经营,开业前主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杜绝无证经营行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五:电白区郑某燕餐饮店出借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5月20日,电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郑某燕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店内悬挂公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核查外卖平台线上店铺信息时发现,一外卖店铺公示的经营证照与该店证照信息完全一致,但该线上店铺实际由另一家餐饮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经确认,该店经营者将自身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无偿出借给该经营主体,用于其入驻网络订餐平台开展外卖经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电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是网络餐饮领域证照出借类典型违法案件。当事人擅自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出借给第三方用于线上平台入驻,形成“线上线下主体分离”的违规经营状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案依法查处,进一步明确了餐饮经营资质不可转借的监管红线,警示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严禁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做到经营主体、经营地址、许可资质、实际运营信息一一对应,确保线上线下经营信息真实一致,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整理:苏斯铭
来源: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