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地下车库的一辆货车短路自燃,殃及众多车辆和车库设施!2024年4月初,青岛某小区发生的这起意外事故曾引起多方关注。事发后,开发商与汽车厂家对簿公堂。经两级法院审理,汽车厂家被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0万元。目前,上述款项已执行到位。针对此案,汽车厂家向山东高院提出再审申请。12月4日,记者从开发商代理律师处获悉,山东高院已驳回汽车厂家的再审申请。
地下车库一货车自燃酿大祸
2024年4月的一天,青岛一小区地下车库突然冒起滚滚浓烟,停放在车库内的多辆车受到波及,地下车库遭遇大面积火灾。经消防救援部门奋力扑救,大火被成功扑灭。
“在这起火灾中,多位业主的车辆烧成空壳,地下车库也受损严重。”知情者说。起火点位于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轻型货车上,货车车主为杨某。据了解,该货车生产厂家为北汽福田诸城工厂,车主于2018年8月14日从位于即墨的一家汽车经销商处购得,当时的售价为4万多元。
事发后,消防救援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起火部位、原因进行鉴定。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货车“发动机左侧区域导线发生短路故障引发火灾”。受火灾影响,涉事地下车库一度处于封闭状态。直到2024年6月底,经维修完毕,才重新交付使用。报告显示,此次火灾造成地下车库及配套设施等财产损失价值达3512982.49元。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该小区开发商将汽车厂家、经销商、车主杨某诉至法院。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中,原告主张依据产品责任向汽车厂家、经销商主张责任,如被告杨某对车辆进行改装也应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后原告明确不要求被告经销商和杨某承担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介绍,在诉讼过程中,因车主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车定期进行保养,并且未存在改装等行为,因此原告方将汽车厂家列为索赔对象。
法院一审判令汽车厂家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根据庭审陈述及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产品责任纠纷,原告作为涉案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并且已经进行修复,其对于涉案地下车库的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起诉主体要求。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责任承担问题,二是损失数额问题。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因被告杨某的车辆发动机左侧区域发生故障导致起火,导致其他车辆、地下设施和墙面等受损,关于涉案车辆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原告应就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自身存在损失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车辆自燃时处于停放状态,并不符合产品本身应具备的安全状态。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为货车发动机左侧区域导线发生短路故障,因此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对于该汽车不存在产品缺陷问题,被告汽车厂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厂家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数额问题。评估报告载明火灾造成地下车库及配套设施等财产损失价值3512982.49元,评估费57194元。原告对地下车库局部过火范围进行鉴定,鉴定费花费50000元。原告委托取芯检测,检测费10000元。原告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公证费花费8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638176.49元。
被告汽车厂家申请对本次事故损失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依法进行委托。2024年11月20日,被告汽车厂家提交撤回对事故损失鉴定的申请。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汽车厂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38176.49元。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被告汽车厂家提出上诉。
汽车厂家新证据未被采信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青岛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汽车厂家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其中一份证据为涉案地下车库入口处四张人防工程指引照片,证明涉案地下车库有人防工程。根据相关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是国家,被上诉人无权主张本案权利,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质证称,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事项不认可,照片中的标识记载防空地下室,并非记载防空地下车位,地下室也是对外出租的,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车位是人防工程。
另一份证据为涉案车辆同类产品保修手册一份,证明车辆需要定期维护保养,且相应部件的质保期最长是两年。被上诉人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证明事项有异议,该手册非本案车辆保修手册,所记载的保修期限只是执行三包规定,保修期与产品责任、产品本身所应具备的使用寿命无关,上诉人的逻辑违背生产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原审被告杨某质证称,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证明事项不予认可,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超过质保期的产品可以免除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赔偿责任,因产品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与产品质保期无关,且其对涉案车辆已经尽到合理维修保养义务。
被上诉人开发商提交一份新证据,地下车库建设图纸,证明着火区域位于非人防区域。上诉人质证称,对该图纸显示的人防区和非人防区划分真实性不认可,对于是否是人防工程,应以人防主管部门的备案为准。
原审被告杨某提交一份新证据,车管所出具的业务查询材料两页,证明涉案车辆历年来年检合格。上诉人质证称,对该证据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车辆是合格的。被上诉人质证称,真实性、证明事项均无异议。
法院于2025年4月1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地下车库进行了勘验,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本案着火区域位于非人防区域,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地下车库建设图纸一致,故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无法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各方当事人对原审被告杨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地下车库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判令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系因认定上诉人生产的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导致车辆自燃,上诉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告知上诉人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民事责任的增加,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已举证证明起火原因系货车发动机左侧区域导线发生一次短路故障引发火灾,承担了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初步举证责任,上诉人应就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以及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反证责任,但上诉人在一审时撤回车辆是否改装的鉴定申请,故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将案由变更为产品责任纠纷,并明确诉讼请求不要求经销商、杨某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二审对车辆是否有改装亦无法进行补充鉴定,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能因一审法院改变案由而免除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依职权将案由变更为产品责任纠纷并无不当,变更案由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亦无明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地下车库建设图纸以及法院现场勘验情况,车辆自燃时的停放位置以及火灾受损区域位于非人防工程区域。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并已经对过火区域进行了维修,其对涉案地下车库的财产损失有权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起诉主体适格。被上诉人已经初步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以及缺陷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不存在缺陷,且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2025年5月19日,青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厂家买份产品责任险
11月28日,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原告代理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徐永强律师。他告诉记者,本案之所以选择将汽车厂家作为追责对象,主要考虑了两方面原因,其一,《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起火原因为货车发动机左侧区域导线发生短路故障引发火灾。这是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的初步证据;其二,涉案货车虽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理赔额度只有200万元,难以赔付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这起自燃事故,除了造成车库主体结构受损外,还导致数十辆业主的汽车不同程度受损。因保险公司理赔额度有限,我方最终选择直接向汽车的生产厂家主张权利。”徐永强律师说。
在人们的印象中,汽车出售之后一般会有质保期,超出质保期之后,消费者往往很难再向厂家主张权利。本案中,涉案货车已使用6年之久,开发商为何还能向生产厂家索赔?对此,徐永强律师解释道,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根据案情的发展以及举证质证,及时调整了诉讼方向,“在没有证据证明车主对车辆进行改装等情况下,货车存在线路短路故障,应推定属于产品自身的缺陷,汽车生产厂家应在整车范围内对电线等配件在使用寿命范围内终身负责。产品保修期或产品质保期与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是不同的概念,超过保修期或质保期出现产品质量缺陷问题,产品生产厂家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徐律师说。他还认为,此案也向汽车厂家发出警醒,在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的同时,最好考虑能给产品上一份“产品责任险”。
徐律师还告诉记者,事发后,该小区物业公司及时疏散人员,并第一时间协助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展开扑救,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他向记者透露,在此期间,由于物业人员处置规范,以保障业主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在后续多起诉讼中,物业公司均被判定没有责任。“这起火灾也提醒小区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消防系统等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履行好物业公司应有的安全保障责任。”
12月9日上午,针对上述案件,记者致电北汽福田宣传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对方表示此事不属于自己的业务范围,也不知道该去联系谁,“我没有听说过这件事”。12月10日,记者致电经销商负责人邓先生,他表示官司已经打完了,不方便再接受采访。
(半岛全媒体记者 郑成海 邬明洋 尹彦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