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七:漯河某知名食品企业与漯河某肉食品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院+快维中心”多元联动化解纠纷,释放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基本案情
2024年,漯河某知名食品企业发现漯河某肉食品企业生产销售肉类商品所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自己的肉类产品高度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漯河某知名食品企业对该行为公证取证后,将某肉食品企业诉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要求某肉食品企业立即停止不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裁判结果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与漯河市市场监管局设立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联动开展纠纷调处,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指导、参与调解,通过梳理双方争议焦点、与某知名食品企业沟通、约谈本地肉食品企业等方式开展释法说理,并就案涉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知识产权观念淡薄等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及高管普法,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漯河法院利用多元化解机制妥善解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诉讼时间长、程序多、成本高,往往并非民营企业维护知识产权的最优解。漯河法院通过加强与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合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指导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法定职能,为民营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更多渠道、更便捷方式,充分释放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助力漯河“创新之城”建设。
案例八:漯河某建材公司与中铁某工程局集团、中铁某工程局集团第一 工程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秉持双赢多赢共赢审判理念,促进涉民营企业案件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西安市某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漯河某建材公司与中铁某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就双方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由中铁某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支付漯河某建材公司货款1348.5万元。后中铁某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给付义务,漯河某建材公司申请执行,经过西安市某区法院执行,未发现中铁某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又驳回了其申请追加中铁某工程局集团为调解书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2023年10月,漯河某建材公司诉至漯河法院,请求判令中铁某工程局集团对调解书确认的中铁某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欠付漯河某建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申请保全中铁某工程局集团1441.7万元财产。
裁判结果
临颍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中铁某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中铁某工程局集团,判决中铁某工程局集团对调解书确认的中铁某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铁某工程局集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多轮背对背调解、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中铁某工程局集团实际履行了1400万余元货款支付义务,漯河某建材公司撤回起诉,某工程局集团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漯河法院秉持双赢共赢多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作用,实现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统一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中铁某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拖欠漯河某建材公司1400万余元货款,致使在该建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铁某工程局集团1400万余元国有资产被保全查封,有贬值风险且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如继续诉讼,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益处。漯河法院本着实质化解、案结事了的原则,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对账、查找症结、消除误解、明确解决路径,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既解决了漯河某建材企业账款不能及时清偿问题,又维护了中铁某工程局集团国有企业资信,实现了双赢共赢、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