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创始人
2025-11-18 07: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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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风范股份

股票代码:601700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建刚、范立义、范岳英、杨俊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8号

住所:范建刚: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

范立义: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

范岳英: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

杨俊:上海市闸北区大统路******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范建刚、范立义、范岳英、杨俊。

范建刚和范立义系父子关系,范建刚和范岳英系父女关系,范岳英和杨俊系夫妻关系,为法定一致行动人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1、范建刚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5412******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8号

2、范立义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8102******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8号

3、范岳英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811******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8号

4、杨俊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707******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大统路******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8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产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第一次股权协议转让的延续。

唐山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少已拥有股份的计划

本报告书签署日后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第二次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事项进行减持。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5年11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唐山工控签订了《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根据《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唐山工控以现金人民币989,395,550.00元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风范股份197,879,11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7.32%,其中:范建刚转让风范股份143,541,730股股份数对应的转让价款为717,708,650.00元,范立义转让风范股份45,182,812股股份数对应的转让价款为225,914,060.00元,范岳英转让风范股份8,779,568股股份数对应的转让价款为43,897,840.00元,杨俊转让风范股份375,000股股份数对应的转让价款为1,875,000.00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唐山工控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9.99%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本次减持股份比例和减持后股份比例之和与减持前股份比例之间差额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风范股份股本总额为1,142,246,700股,其中:范建刚持有风范股份216,292,50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8.94%;范立义持有风范股份180,731,25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5.82%;范岳英持有风范股份35,418,275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10%;杨俊持有风范股份1,500,00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13%,上述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唐山工控签署了《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生效时间与签署双方

签订时间:2025年11月13日;

生效时间:本协议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下文“(三)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之“2、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签署双方:转让方(甲方):甲方一:范建刚

甲方二:范立义

甲方三:范岳英

甲方四:杨俊

受让方(乙方):唐山工控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风范股份197,879,11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风范股份股份总数的17.32%)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接受该等转让。

(三)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风范股份197,879,11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2%)转让给乙方,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标的股权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一转让风范股份143,541,73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7%)、甲方二转让风范股份45,182,812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甲方三转让风范股份8,779,56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7%)、甲方四转让风范股份375,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

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格为5.0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为989,395,550.00元(大写:玖亿捌仟玖佰叁拾玖万伍仟伍佰伍拾元),其中甲方一转让风范股份143,541,730股股份数对应的转让价款为717,708,650.00元,甲方二转让风范股份45,182,812股股份数对应的转让价款为225,914,060.00元,甲方三转让风范股份8,779,568股股份数对应的转让价款为43,897,840.00元,甲方四转让风范股份375,000股股份数对应的转让价款为1,875,000.00元。

2、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应以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经乙方书面同意豁免为前提: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下述第(2)项条件满足期间未发生实质影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性的情形,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甲方违反或未履行其陈述、保证及承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之情形,亦不存在可能实质影响乙方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2)经乙方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股份转让。

如上述协议生效先决条件无法于本协议签订后至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前全部满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立即解除账户共管并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全部解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应于乙方解除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配合乙方完成前述共管账户资金解付。

3、转让价款调整

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即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4、本次交易完成时限相关约定

2025年12月31日前甲乙双方完成本协议的签署并公告但尚未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甲方同意:(1)甲方在《表决权放弃协议》项下放弃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弃权期限延长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或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提前终止之日;(2)除非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提前终止,否则甲方不得要求按照《第一次股份转让协议》第2.4条第(3)项的约定对董事会进行改选。

5、转让价款支付流程

(1)根据《第一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第一次股份转让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含股份转让5%的尾款以及额外支付的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共计74,221,186.28元)作为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的保证金,存放于以乙方名义开立并经交易各方确认的共管账户(下称“共管账户”);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该保证金中额外支付的第一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部分(即37,110,593.14元)转为第二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

(2)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以及本次交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至本次交易价款总额的60%,即593,637,330.00元(大写:伍亿玖仟叁佰陆拾叁万柒仟叁佰叁拾元),并配合甲方共同指示银行将该等本次交易价款及第一次股份转让5%的尾款(共计630,747,923.14元)由共管账户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应将该等款项优先用于缴纳本次交易涉及的税款,甲方应在收到该等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因甲方延迟缴纳税款导致乙方承担代扣代缴相关责任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3)前述付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标的股份变更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乙方将在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累计支付至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0%,即989,395,550.00元(大写:玖亿捌仟玖佰叁拾玖万伍仟伍佰伍拾元),并配合甲方共同指示银行将该等新增股份转让价款扣除下述第(4)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100,000,000.00元)后的款项由共管账户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次交易价款支付过程中预留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于共管账户内,作为甲方履行第一次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以及其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可经与甲方协商后将该等履约保证金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自第一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审计机构出具2026年年度审计报告且甲方履行完毕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如需承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甲方共同指示银行将该等履约保证金及其理财收益、其他形式的孳息(如有)由共管账户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如甲方按照相关约定应当承担业绩补偿义务但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乙方有权划扣履约保证金及其理财收益、其他形式的孳息(如有)用于向上市公司支付甲方应付未付的业绩补偿款,甲方应配合乙方共同指示银行完成该等划扣;乙方足额划扣该等业绩补偿款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甲方共同指示银行将剩余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履约保证金及其理财收益、其他形式的孳息(如有)不足以全额支付该等业绩补偿款的,甲方应继续以现金方式将差额部分支付给上市公司。

(四)本次交易的税费

1、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费用由聘请方承担。

2、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税费,除本协议相关条款另有约定的,执行该相关约定外,均应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五)标的股份的交割

各方同意,除非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标的股份的权利和风险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乙方自交割日起即为标的股份的权利人,甲方自交割日起对标的股份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六)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七)股票转让承诺

7.1 未来在不损害乙方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前提下,甲方可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剩余股份。在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向第三方协议转让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就甲方该等拟协议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拟协议转让股份前,应当就交易的主要条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征求其是否有受让的意愿。

(八)陈述、保证及承诺

1、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实施本次交易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亦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约定。

(2)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权利,标的股份权属清晰,已获得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被抵押、质押、冻结、司法查封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负担。同时,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交割日,并保证乙方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股份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股份的权利)。

(3)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与标的股份转让事宜相关的所有重要文件、资料,并且相关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客观地反映了标的股份的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故意隐瞒。

(4)甲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依约与乙方共同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并在本协议生效后共同推进本次交易的具体实施。

(5)除《第一次股份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事项及不再适用的情形外,甲方应继续履行并承担《第一次股份转让协议》及其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中约定的甲方陈述与保证、承诺、义务及责任等事项,相关事项视为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2、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事主体,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手续,在本协议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2)乙方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亦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约定。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甲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和履行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4)乙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与甲方共同向有关部门办理现金支付购买标的股份的审批或变更手续,并在本协议生效后依约实施本次交易。

(5)乙方用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资金来源合法,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其支付的交易资金不存在被司法或行政强制冻结、划扣或保全的风险。

(九)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或解除

1、本协议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签约方为企业的)、自然人签字(签约方为自然人的)之日起成立,自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3、如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各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未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败诉方须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用、以及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3、在对争议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甲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乙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其中违约金为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如果损失超过该金额的,甲方还应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

2、除因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或拖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外,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包括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未过户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

3、本次股份转让尚须报乙方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若因前述主管部门审核未获通过导致本协议生效先决条件未能成就或本次转让无法实施的,不视为交易双方违约,彼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应于乙方通知的期限内配合乙方解除账户共管并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解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4、如发生需解除账户共管的情形,但甲方拒绝协助的,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向乙方每日支付共管银行账户资金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义务,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如乙方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已经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标的股份重新过户至甲方名下。

6、除非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任一方有违反本协议之规定的,违约方应负责全额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在法律允许的、相当于因违约而给其它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该方的实际损失[如为本次交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损失]及为主张权利而实际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但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

3、如因政府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原因及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而解除的,各方应无条件恢复本协议签署前的原状,且各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三)信息披露

1、各方应当按照中国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除非中国法律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公布本协议或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安排或任何其他事项。

(十四)保密

1、各方均需对本协议协商、签订过程及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严格保密;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除非中国法律、政府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另有强制性的规定或要求。

2、本协议终止,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各方均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十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以及本协议之附件及补充协议(如有)构成完整的协议,并取代各方之间此前就本次交易进行的所有磋商、谈判、相关的约定、意向书、陈述、保证、协议、备忘录或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方式)。各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依赖于任何此类意向书、陈述、保证、协议或承诺且不会基于已被本协议所取代的任何约定而提出权利主张。

2、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备用,各份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的实际内容按照条款内容确定。

3、本协议任何条款的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4、如果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些权利、权力或特权,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权力或特权。

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其它方或公司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发出。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交邮后七(7)天被视为收件日期;以电子邮件发出,电子数据到达接收方指定邮箱地址时为送达。一切通知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任何一方就己方地址变动而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该方修改其联系地址后1个工作日内应通知它方,否则应就此承担它方不能送达的责任。在变动方的前述变动通知送达前,其他方按变动前的通知信息发送通知的,应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建刚、范立义、杨俊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岳英于2025年11月6日卖出1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其前六个月合计卖出1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未有买入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股份转让协议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风范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风范股份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山工控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唐控科创持有唐山工控94.24%的股权,为唐山工控的控股股东。唐控发展集团直接持有唐山工控5.76%股权、持有唐控科创100.00%股权,唐山市国资委持有唐控发展集团98.48%股权。因此,唐山市国资委为唐山工控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为唐控科创,其基本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为唐山市国资委。

唐山市国资委为代表唐山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辖区内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也不干预唐山市市属企业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具体事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山工控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唐山工控及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外,唐控科创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唐山工控、唐控科创及各自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外,唐控发展集团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山工控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主要从事国有工业资产运营管理、产业投资、经营管理咨询等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山工控近三年一期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注1:唐山工控2022年、2023年以及2024年度合并口径财务报告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202003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202331号以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202229号的《审计报告》,唐山工控2025年1-9月合并口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注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10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山工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注:2025年8月21日、2025年8月25日,唐山工控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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