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2025年“以案释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明确用人单位为离职职工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要求职工签订同意以最低工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声明书,均不能免除其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两起案例经行政诉讼程序,均获法院支持,凸显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与合规必要性。
案例一:经济补偿金不能替代住房公积金补缴
案例详情:2023年3月,职工唐某投诉A公司未足额缴存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尽管A公司与唐某在仲裁调解中达成协议,并支付了包含住房公积金补偿在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但公积金中心仍依法责令A公司补缴欠缴部分。A公司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合法有效。法院强调,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经济补偿等方式变相免除。
案例二:最低工资缴存声明属无效约定
案例详情:2022年10月,职工赵某反映B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标准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B公司辩称赵某入职时已签订同意以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的声明书。公积金中心依法责令B公司补缴少缴部分后,B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认定,声明书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以职工实际工资为缴存基数”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支持公积金中心的执法决定。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实际工资、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存。任何通过经济补偿、私下协议等方式规避缴存责任的行为均不被法律认可。中心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强化合规意识,杜绝“以钱代责”或“低价缴存”等误区,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南方+记者 唐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