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造船市场一派繁荣,新船订单纷至沓来。在船厂紧锣密鼓地推进建造与试航工作时,一个潜在的重大风险却极易被忽视: 在建船舶在试航期间发生碰撞事故,船东可能无法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将面临巨大的、无限制的赔偿责任风险。
A轮为一艘在建船舶,船东为其投保了船舶建造险,并约定了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包括A轮在试航过程中发生碰撞、触碰事故对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A轮在试航过程中,因船舶失电、失控先触碰了港口码头,后又与他船B轮发生碰撞。此次事故,造成A轮船体损坏,B轮沉没,港口码头局部倒塌,并致一名码头工人溺亡。根据海事局出具的调查结论书,认定A轮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A轮向船舶建造险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仅支付了约三分之一的赔款后便以部分损失不合理为由拒绝承担剩下的赔偿。其中关键的一条拒赔理由为:A轮的船舶所有人依法应当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然而A轮的船舶所有人在协商赔偿中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保险人对此提出异议。
根据《海商法》第3条所称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同时,根据《海商法》第207条第(一)款:“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本案在进行诉讼时,法院列举上述法条,认为A轮作为 在建船舶并不是《海商法》第3条所规定的船舶,试航也不是船舶营运。A轮在事故发生时是一艘在建船舶,尚未取得正式的船舶证书,不具备船舶营运资质,其试航作业不是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活动。因此,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海商法》所规定的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故A轮的船舶所有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自然,保险人主张A轮船舶所有人未行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进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抗辩依据不足,按照保单规定,理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需重视船舶建造险,建议与保险经纪人核查现有保单或讨论投保方案,明确其具体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和赔偿限额等;
考虑附加增值险,以确保保险金额足以应对巨额索赔;
在船舶建造合同中明确约定试航期间的责任划分、增值险的购买义务,以及因无法享受责任限制而产生的超额损失由谁承担。例如,可考虑与试航相关的各方,如设备供应商等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争取通过免责条款或补偿条款来分散风险;
强化试航安全管理。制定详细的试航计划和安全预案,选择经验丰富的船长、船员及技术骨干,对试航水域进行充分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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