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创始人
2025-11-19 07:09: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判决书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 判决金额:31,630,637.14元

● 本次诉讼为委托合同纠纷,公司陆续收到法院判决书。本次支付款项本金部分已按照合同要求在前期财务报表中进行计提,对本期净利润没有影响,判决利息部分影响公司净利润减少。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鑫优隆”)、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广场”)、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润隆”)与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业主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业主分别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4年10月10日临2024-040公告)。

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开始陆续收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1322民初11111号。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至今陆续收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13民终2855号。

二、公司诉讼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至今陆续收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13民终2855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达祥、吴龙方等原告委托经营收益合计31,630,637.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沈达祥、吴龙方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61,985.0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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