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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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7:29:49

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全部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且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人民法院认定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刘某要求张某返还转账的主张不予支持。

1月9日,为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记者关注到,在发布的“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应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对于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显示,2022年下半年,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3年10月,双方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有五笔共计2600元;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刘某、张某相互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刘某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

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应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表示,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厘清双方间的往来款项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还是彩礼,从而适用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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