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校验及备案工作管理规程(2025版)》第二(四)条规定,下列医疗机构(见附件)依申请注销和依法被吊销,现予以公示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通知。
利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月9日
附件:
来源:利津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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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法律顾问: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王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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