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是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等税务凭证时须加盖的法定印章,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遗失不仅影响正常开票业务,还可能被不法分子冒用,带来税务风险甚至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发现发票专用章遗失后,须立即采取规范措施进行处理。

一、确认遗失并立即停用
企业一旦发现发票专用章丢失或被盗应第一时间停止使用该印章,并对所有相关票据和业务进行排查,防止他人冒用。同时,内部应形成书面说明,记录遗失时间、地点、可能原因及责任人,作为后续补办事宜的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视情况)
虽然发票专用章不属于公章,但在部分地区或特定情形下(如怀疑被盗用、涉及诈骗等),建议企业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取得《报案回执》。该材料虽非税务部门强制要求,但可作为免责证据,在后续税务核查中起到辅助作用。
三、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发票专用章遗失后需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宣布原章作废。具体操作如下:
选择合规报纸:通常需选择当地税务局认可的地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建议提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接受的报刊名单。

撰写声明内容:声明应包含以下要素:
企业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遗失印章名称(如“发票专用章”);
印章编号(如有);
声明作废字样;
刊登日期。
联系报社刊登:可通过报社官网、电话或线下窗口办理,一般1-3个工作日内见报。保留至少一份刊登有声明的完整报纸原件,用于后续备案。
四、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
登报完成后,企业需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流程如下:
准备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非法人亲自办理);
登报声明原件;
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部分地区要求先到公安备案);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各地略有差异)。
前往指定刻章点:发票专用章属于税务监管印章,必须在公安部门备案且具备资质的刻章单位制作。新章样式、尺寸、字体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通常为椭圆形,含纳税人名称、税号等信息)。
完成刻制并留存印模:刻章完成后,务必保存新章印模,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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