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创始人
2026-01-23 15:56: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12月29日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中期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0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324,338,091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4,725,316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319,612,775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20,876.51万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19,612,775×0.09000)÷2,324,338,091≈0.08982元。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8982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0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0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10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10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900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177855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01-23

⚠️
本网站信息内容及素材来源于网络采集或用户发布,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发送链接至2697952338@QQ.COM,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核实与删除处理。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永东股份(002753)披露使... 截至2026年1月23日收盘,永东股份(002753)报收于7.74元,较前一交易日上涨1.71%,...
威星智能(002849)披露使... 截至2026年1月23日收盘,威星智能(002849)报收于19.83元,较前一交易日上涨3.44%...
ETF主力榜 | 现金流ETF... 2026年1月23日,现金流ETF全指(563390.SH)收涨0.30%,主力资金(单笔成交额10...
ST步森再有银行账户因劳动纠纷...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尹珊 1月22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步森)发布公告,其新...
财政部:定于1月28日进行20... 财政部发布《关于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第1期操作指令的函》,决定实施2026年中央国库现...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将进行20... 为提高中央国库现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财政部、中国人民 银行定于2026年1...
ETF资金榜 | 现金流全指E... 2026年1月22日,现金流全指ETF(563780.SH)收涨0.91%,成交1851.78万元。...
皖能电力:拟以能源交易公司10... 皖能电力公告称,为进一步聚焦新能源业务发展、优化业务结构并解决与控股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新能...
ETF主力榜 | 800现金流... 2026年1月23日,800现金流ETF(563990.SH)收涨0.82%,主力资金(单笔成交额1...
ETF资金榜 | 现金流500... 2026年1月22日,现金流500ETF(560120.SH)收涨1.61%,成交1673.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