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无力偿还钱款,张某某向被害人出具借条,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害人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3月,张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前后,其通过本人及家属退赔部分款项,其中严某某被骗款项已全部还清,陈某某、严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当庭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借条虽是民间借贷的常见凭证,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成为刑事犯罪的“伪装”。本案中,张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不能否定其骗取财物用于赌博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行为人还款能力、钱款用途、欺骗手段、出具借条的真实意图及案发前还款行为等综合判断,准确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返利多是‘陷阱’。”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对“投资返利”“熟人借款”等行为保持理性判断,尤其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资金用途及实际履约能力。如发现对方存在虚构事实、挥霍资金、逃避债务等异常,应及时留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财产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