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院变更定性为非法出售发票罪
创始人
2026-01-26 14:15:58

案件简介

被告人甲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30万元开票费的方式,向安徽某公司出售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0万元,税款34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法院审理后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裁判主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在不明知受票方用途的情况下,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本质是将发票作为商品非法出售,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浙0421刑初62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

辩护人曹立恒,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25〕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玲珍、检察官助理张宇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公司登记基本信息、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归案经过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如退出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阶段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30万元,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庭审中,合议庭提出被告人甲的行为宜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就此征询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辩护人未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22年8月25日、12月29日,被告人甲在无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开票费30万元的方式,以嘉善县某公司的名义,向安徽某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用于抵扣税款,涉及价税合计300万元,税款345132.78元。

另查明,被告人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甲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预缴罚金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甲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乙、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叶某、钱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公司登记基本信息,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定性。本院认为,本案受票方安徽某公司系从事水泥制品制造和销售等业务的企业,该企业经营者乙以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要求被告人甲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300万元,并支付甲10个点的开票费,作为开票方的被告人甲,其不知晓受票方取得发票后是用于骗税还是逃税或有其他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甲向对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并收取开票费30万元,本质上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予以出售,其行为符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票面税款数额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甲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甲退出其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亦予以采纳。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甲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黄炎松

人民陪审员张琼

人民陪审员邓东梅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文 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
本网站信息内容及素材来源于网络采集或用户发布,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发送链接至2697952338@QQ.COM,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核实与删除处理。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湖南蓝山设立驻外乐业小站 架起... 央广网永州1月28日消息(记者 黄珂岚 通讯员 刘文斌)近日,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驻广州市花都区乐业小...
《老公被袋鼠踢裆后,我带娃转嫁... 顾承俞在澳洲被袋鼠踢了裆的那天,我刚查出怀孕。 医生说他的两个蛋都碎了,公公哭诉着顾家百年基业后续无...
县市 | 高邮财政:强化政府采... 过去一年,高邮财政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以强化政府采购监管为抓手,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26年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召开 NEW YEAR - 1月28日,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组工课堂】党费使用不容“一点... 来源:共产党员微信-安徽先锋
寿光最全5家专业笔迹鉴定的公司... 笔迹鉴定/指纹鉴定/印章鉴定/签名鉴定咨询热线:173-5083-3120【一键拨打预约办理更高效】...
崇州最全5家专业笔迹鉴定的公司... 笔迹鉴定/指纹鉴定/印章鉴定/签名鉴定咨询热线:173-5083-3120【一键拨打预约办理更高效】...
广元最全5家专业笔迹鉴定的公司... 笔迹鉴定/指纹鉴定/印章鉴定/签名鉴定咨询热线:173-5083-3120【一键拨打预约办理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