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21日,中央商场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中央商场在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25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央商场董事长及总裁祝珺、董事会秘书李尤、财务总监金福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央商场表示,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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