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建商品房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首付款
下面一起来了解下所需资料
01
适用范围
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支付首付款提取:
(一)申请人应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申请人所购住房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登记备案;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取须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有关规定。
02
提取额度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支付首付款提取总额 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提取总额与贷款额合计 不超过房屋总价。
03
提取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温州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承诺书》”);
(四)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04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 “浙里办”APP、 “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或温州市住房公积金 服务大厅窗口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信息并出示供房开企业查验;
(二)申请人与房开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
(三)房开企业携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四)房开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五)申请人携带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支付首付款提取;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协调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相关事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所购房屋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注销的,转入房开企业指定对公账户。
05
合同备案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针对资金监管账户入账凭证要求如下:(一)如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且公积金全额覆盖首付款的,凭《承诺书》办理,不再要求银行出具资金入账凭证;(二)如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的,使用公积金支付部分凭《承诺书》办理,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仍凭银行出具的资金入账凭证办理。
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购房人与房开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办理退房手续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开企业已全额退还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