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改了,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事项要不要改?
创始人
2026-03-12 21:55:1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实务中,部分法院会要求鉴定申请人明确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也有部分法院认为申请人无需详细列明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自然在 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中进行鉴定。

现在统一的标准来了!

那就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三级案由“41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为“(1)医疗诊疗责任纠纷”

那么原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一条 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以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4. 2 委托鉴定事项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委托事项:a) 医疗机构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b) 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c)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d) 其他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委托人根据需要酌情提出委托鉴定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宜与委托人协商,并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是否要做相应的调整或删除?

笔者认为暂无需调整,只需将知情同意作为诊疗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鉴定范围即可;上述规定的保留反而能够提醒医疗机构重视知情同意的问题。

一、案由调整的核心逻辑:从“权利细分”到“责任整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将原“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调整为“医疗诊疗责任纠纷”,其核心目的是将知情同意义务纳入诊疗全流程责任框架,实现从“权利细分”到“责任整合”的转变。

原案由设置的问题:单独主张知情同意权侵权的案件占比极低,且告知过错与诊断失误、手术不当等诊疗过错通常相伴而生,单独设项会割裂诊疗行为的整体性;

调整后的价值:将知情同意义务作为诊疗行为的一部分,符合医疗行为“诊断-治疗-告知”的系统属性,降低患者举证难度(无需单独证明知情同意过错的因果关系),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审查焦点回归“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

二、鉴定事项的延续性:知情同意仍是独立鉴定内容

尽管案由调整,但司法解释及鉴定指南中的鉴定事项并未删除“说明义务”及“取得同意”的要求,反而通过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完善,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内容的独立性与重要性: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明确将“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列为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此处将《侵权责任法》中的“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扩大了同意的形式(如录音、录像等),但并未削弱其作为独立鉴定事项的地位。

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 0097—2021):7.1.3条将“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列为独立的医疗过错类型,明确要求鉴定人“审慎判断未尽到告知义务对患者的实际损害”。这说明,即使在“医疗诊疗责任纠纷”案由下,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仍是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知情同意的纳入方式:作为诊疗过错的考量因素

案由调整后,知情同意不再是独立于诊疗行为的“权利侵权”事由,而是作为诊疗过错的一部分纳入鉴定范围:

-鉴定机构会将“说明义务履行情况”与“诊断、治疗行为的合规性”结合,综合判断医疗机构的整体过错;

例如,若医疗机构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导致患者选择不当治疗方案并造成损害,鉴定机构会将“告知不足”作为诊疗过错的权重,纳入“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中。

四、司法实践的统一:裁判焦点回归“诊疗行为规范”

案由调整后,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的焦点从“是否侵犯知情同意权”转向“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

对于当事人案由选择不当的,法院可依法释明变更,避免因案由问题驳回诉求;

鉴定机构的一体化鉴定模式(将告知情况纳入诊疗全流程审查),使鉴定意见更全面回应案件核心争议,为法院划分责任比例提供精准支撑。

综上所述,案由调整并未否定知情同意的重要性,反而通过责任整合与鉴定延续,将其纳入诊疗活动的全流程审查。司法解释中的鉴定事项及鉴定指南中的委托事项无需删除,知情同意仍作为诊疗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鉴定的专业化分析,实现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与医疗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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