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在某“养卡”中介机构工作,专门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代还、套现服务。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他人信用卡48张、POS机5台、刷卡小票若干。经查,郑某通过虚构交易方式为持卡人套现累计达320万元,收取手续费约16万元。检察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提起公诉,建议数罪并罚。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介入后,提出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赵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原理,郑某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目的是为了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赵律师同时引用相关司法判例支持其观点,并指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赵律师意见,认定两罪系牵连犯,择一重罪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四、案例评析
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的认定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中的难点。赵飞全律师准确运用牵连犯理论,成功避免了数罪并罚带来的更重刑罚。根据白皮书数据,2025年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仅3.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适用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