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存量房,方便缴存职工筹措购房款。3月27日,记者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协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起草了《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房购房款业务流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决定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房购房款业务流程,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3月24日至4月27日。

01
一、提取范围:
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拟在郑州市主城区购买存量住房时,可于《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按购房提取政策,提取主买受人、共有产权人及家庭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提取资金转入《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载明的监管账户。

02
二、办理流程
(一)买卖双方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
(二)提取人(包括主买受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共有产权人)持身份证及上述材料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买卖双方按郑州存量房交易流程办理后续业务。

03
三、有关要求
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全款购房的,累计提取金额应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总价;贷款购房的,累计提取金额应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2.交易资金转入监管账户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受托单位(以下简称“资金监管部门”,市区受托单位为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于3个工作日内,督促监管账户开户银行记账,并督促买卖双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房购房款后,买卖双方应于一个月内办结房屋过户手续。公积金中心业务承办人员每月通过大数据核查交易房屋过户信息,完善购房提取手续,超过30天未查询到过户信息的,提请资金监管部门查明情况或退回资金。
4.买卖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过户手续的,资金监管部门应按原渠道退回买方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资金由公积金中心重新计入提取人缴存账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市)管理部可结合当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际,经批准后参照本通知开展相关业务。
若有相关意见,可通过以下征集方式提出:登录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在意见征集栏目留言;
书面信件邮寄地址:
电子信件可发送至电子邮箱:
zzgjjszg@126.com;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记者 孙雪苹
·
编辑∣周颐光
视觉∣王超尘 周高虹
统筹∣王海萍 黄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