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的婚房装修,本来约好今年1月完工,现在3月中旬还没结束。还有在装修中随意加项,而这些加项项目我家根本就没做过,现在还让我付钱。”日前,家住浦东的胡先生向《上海法治报》投诉称,自家房屋在装修过程中,遭遇施工方沪尚茗居工期延误、随意加价,存在态度恶劣、店大欺客的情况。
品牌频繁更换,装修进度拖拉
去年下半年,胡先生准备将杨浦区五角场附近一套71平方米的房子装修,作为儿子的婚房。2025年10月,胡先生选择了上海知名装修公司沪尚茗居,并签订了装修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全包形式,竣工日期为今年1月11日,费用共计127375元。“我原本想选个知名品牌来装修,自己会省心不少,而且1月份完工后,刚好能赶上儿子年底结婚搬进去,可没想到后来发生的事情真的是‘一天世界’。”胡先生无奈地对记者说。
签完合同、付完款项后,沪尚茗居一名吴姓设计师负责整个装修项目。据胡先生表示,在施工过程中,这名设计师做事拖拉,且随意更改装修指定品牌。“他说很多装修品牌已无法供货,只能更换其他品牌,当时我为了尽快完成装修,同意了一部分的更换。而且在更换过程中,他从未和我确定补差价的事,也没有我的签字确认。”胡先生说,“还有一些材料沪尚茗居不仅没货,也没有其他品牌可选,比如卫生间台盆、铝框单开门、厨房门套、抽油烟机灶具、全屋灯具、房门等,这些我全部退了,一共1.7万余元。”
就这样,装修进度拖拖拉拉到去年12月底。胡先生得知,负责他家装修的吴设计师从沪尚茗居离职了,项目就这样突然“停摆”。胡先生立刻联系沪尚茗居,“他们后来安排一名史经理来负责我家装修,同时表示根据进度表,已经无法按时完工了,让我做好准备。”
胡先生说。得知儿子的婚房装修要延期后,胡先生不得不更改原定的计划,让儿子临时在外面租房。
在史经理的推进下,胡先生家的装修进度明显加快。在此过程中,史经理又更换了花洒、马桶以及厨房水龙头的品牌。“根据合同,我家马桶品牌应该是TOTO,后来说没货,换了个我都没听说过的品牌。”胡先生说起这事,还是有些气愤。
增项随意乱加,更换品牌要补差价
今年3月初,装修已基本完成。胡先生向史经理提出核算总费用,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沪尚茗居退还其自行购买材料的1.7万余元以及延期赔偿费用5000元,共计2.2万余元。
为了更好地沟通,史经理建了一个微信群,并向胡先生出具了一份装修清单。根据这份清单,胡先生不仅拿不到一分钱退款,反而还要付给沪尚茗居4000余元。看到这份清单,胡先生和家人傻了眼。

沪尚茗居提供的装修清单
记者在这份清单上发现,上面列出的项目除了胡先生提到的退款项目以及延期赔付的5000元外,还有很多增项费用,其中不少是更换品牌的差价,如马可波罗瓷砖、淋浴房、全瓷木纹、花洒、马桶、厨房龙头等。
胡先生对清单中所有增项费用均不认可。“这些更换品牌的增项都不是我主动提出的,是因为没货才不得不换的。在更换过程中,他们从未提过补差价的事,也没有我签字确认。”胡先生对记者说,“而且有的增项根本就没做,比如无沙地坪(含防水),这个项目是为了铺木地板才需要的,而我家全铺的是地砖,根本就没有这个项目。”根据胡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主材预算变更单,“客户签字”栏上确实没有他的签名。胡先生还出示了双方的沟通聊天记录,其中也没有他确认补差价的相关信息。

变更单上没有胡先生的签字
“还有预算变更差价,这3500多元已经算在合同价格13万多元里了,属于重复计算。还有整装定制价格也算高了,当时说好的价格是14000元,现在变成了15217元,凭空多出了1200多元。这个清单里的增项费用简直是胡说八道。”胡先生气愤地说。双方在微信群里无法达成一致,史经理一气之下解散了沟通群。
双方当面调解,沪尚茗居退款
随后,记者向沪尚茗居售后客服反映了胡先生的情况。一名徐姓经理回复称,根据系统后台清单显示,胡先生家的装修项目确实有这些增项费用,但由于之前的设计师已离职,他们需要与胡先生当面协商,同时希望上海法治报社介入调解,化解纠纷。
3月20日,胡先生与沪尚茗居项目相关负责人以及之前负责项目的吴设计师来到报社进行协商调解。调解过程中,吴设计师表示,此前装修过程中的增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无沙地坪(含防水)项目没有做,预算变更价格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而史经理除了这份装修清单外,无法证明其中增项费用的真实性。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沪尚茗居应退还胡先生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17526.22元,因项目延期,沪尚茗居应赔付5000元,再扣除胡先生选择的“整装定制”费用14000元,沪尚茗居共计向胡先生退还8526.22元。
截至记者发稿时,胡先生已收到沪尚茗居的退款,并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者有权拒付未认可的增项费用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消费者对于未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以及未予认可的增项费用金额有权拒付,且装修公司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就胡先生的遭遇而言,在双方明确约定工程采用全包形式的情形下,如若胡先生未对增项金额予以确认同意的,则装修单位无权主张超过合同约定标准的款项金额。”金玮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现装修公司单方变更合同内容、通过增项方式提高合同价格,消费者胡先生可以拒绝并主张仍按合同约定全包价格办理结算。
同时,基于装修公司逾期完工的情形,胡先生可以按合同约定追究装修公司逾期的违约责任并索赔经济损失。对于装修公司将未实际发生的项目“虚报”结算情形,则显属有欺诈之嫌,消费者胡先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并建议,消费者在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具体计价方式,并可对装修过程中产生或可能出现的增减项目等进行约定,还可限定工程总价款的增减幅度,确保遇到纠纷时有合同条款可依;装修过程中,如若对装修公司擅自增加的施工工序或内容不认可的,应及时明确表达拒绝,并留存相关证据;在办理装饰装修款项结算时,须特别注意核验实际施工项目内容与增减项金额,对未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及未经确认同意的增项费用,可主张扣减。
来源:上海法治报